金融监管总局新规:三百人以上金融机构董事会须设职工董事
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对于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了依法设立监事会并包含职工监事外,其董事会中必须包含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将由金融机构的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形式产生,旨在确保员工在公司决策层中的代表性。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特别指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以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在设置职工董事的过程中,需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严格遵循企业民主管理的相关程序。为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各类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章程修订和人员选任等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AI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