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业税 7月起恢复至5%
财政部表示,今(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营业税法)第11条、第36条条文,行政院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也就是,银行、保险营业税7月起将由现行的2%,调升至5%。
财政部说明,营业税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恢复「银行业、保险业经营银行、保险本业」销售额的营业税税率为5%,其中,保险业的本业销售额应扣除财产保险自留赔款。至该二业其余销售额及其他金融业的销售额适用税率仍维持现行规定。
也就是,金融营业税恢复税率适用的对象,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渔)会等兼营银钱营业的信用 部、信用卡公司、依金融机构合并法第15条第1项及第4项规定,处理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寿险、产险、再保及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事业,如保经、保代等。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财政部已依营业税法第11条第2项的授权,拟具「银行业保险业经营银行保险本业收入范围认定办法」草案,已完成预告程序,将尽速报请行政院核定,并积极进行后续稽征作业的规划,以利法案推动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