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范围外取缔超速 仍可开罚
员警没有在测速警告范围内取缔超速合法吗?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作成裁定,警方可以裁罚。 (本报资料照片)
许姓民众3年前开车超速遭罚1800元,许跑回员警测速现场查看,认为员警没有在测速取缔标志的法定范围内执行测速,提告请求撤销裁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24日作成统一见解的裁定,认定警方没有在测速警告范围内取缔超速,仍然可对许的超速行为予以裁罚。
2020年6月23日下午3点多,许姓民众开车行经行车速限每小时60公里的新竹市香山区台1线南下88.2公里、距测速取缔标志203公尺处,遭员警以未位于距测速取缔标志100至300公尺范围内的非固定式雷射测速仪器,测得其行车速度每小时98公里。
警方认定许开车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开单举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将许裁处罚锾1800元,记违规点数1点,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遭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驳回,案经上诉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有统一见解的必要,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
本案的争议主要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速限取缔执法一般道路应于100至300公尺前;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应于300至1000公尺前,设置测速取缔标志,但员警若违反这些规定,可以对违规者开罚吗?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开庭辩论后,认定测速执法距离规定是提醒驾驶人注意速限,维护交通安全,非以处罚为目的,这是规范举发合法的程序要件,与汽车驾驶人违反速限规定行为的实体上,是否具有可罚性的判断无关。
大法庭裁定,执法机关对于一般道路汽车驾驶人,已在违规行为发生地点前的一般道路100至300公尺,或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于300至1000公尺,明显设置警告标志(测速取缔标志),汽车驾驶人通过警告标志(测速取缔标志)后,不因执法人员使用的非固定式科学仪器未位于该距离范围内,就认为举发不合法,就不能予以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