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警未在测速警告范围内取缔超速合法吗? 大法庭作成裁定
员警没有在测速警告范围内取缔超速合法吗? 大法庭作成裁定(示意图,达志影像)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速限行为之取缔执法路段,在一般道路应于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应于300公尺至1000公尺,但员警如果没有在此范围内取缔超速可不可以裁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作成裁定、警方可以裁罚。
民众开车在2020年6月23日下午3点行经行车速限每小时60公里之新竹市香山区台1线南下88.2公里,距警告标志(测速取缔标志)203公尺处,经新竹市警察局员警以未位于距测速取缔标志100公尺至300公尺范围内之非固定式雷射测速仪器,测得其行车速度每小时98公里,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
警方对违规民众制单予以举发,这名民众遭裁处罚锾1800元,记违规点数1点,经提起行政诉讼后,遭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驳回,提起上诉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移请最高行政法院统一见解,经大法庭开庭辩论后,作成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 执法机关对于一般道路汽车驾驶人通过警告标志(测速取缔标志)后100公尺至300公尺距离范围之违反速限行为,以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并不因该仪器未位于上开100公尺至300公尺距离范围内,致使举发程序违反规定,而不得予以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