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111億土地是不是犯罪所得? 鼎越抗告高院今分案
京华城改建「京华广场」现址。图/报系资料照片
检方侦办京华城案认定鼎越开发公司所有京华城现址土地是犯罪所得,声请扣押获准,鼎越抗告,二审将原裁准扣押台湾新光商业银行不动产部分撤销发回重裁,法官再裁准,鼎越又不服,26日再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表示,已完成分案。
高院前次撤销发回理由认为,本案「京华广场」兴建中的办公大楼虽经台北市政府核准容积奖励率20%,不过,是否已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项所定「必要时」得扣押第三人财产的要件,原裁定未详予说明,有违误。
高院理由指出,就算依检方声请意旨认为犯罪嫌疑人台北市前市长柯文哲、前副市长彭振声为京华城公司实行图利违法行为,然京华城公司与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何以属于刑法第38条之1第2项第3款所称「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适说明其认定的理由及依据,亦有违误,将原裁定关于此部分撤销发回。
本件源于台北地检署侦办京华城案检察官执行侦查中扣押程序,为保全犯罪所得后续追缴事宜,先前向法院声请扣押京华城现址、即台北市松山区西松段三小段156地号的土地获法院裁准。检察官估算,扣押土地的利益是111亿7023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