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正义的体现与实现 迅速通过公证法修正
▲「居住正义」一词,此一再普通不过的人民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曾几何时在台湾现今高房价、高物价、高通膨与低薪资的「三高一低」环境与朝野政治局势混乱纷争的时代,却似乎已成为「镜中花、水中月」般遥不可及的理想。(图/记者林敬旻摄)
●李永然/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
「居住正义」一词,涉及「居住权」,它是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揭橥保障的人权,此一再普通不过的人民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曾几何时在台湾现今高房价、高物价、高通膨与低薪资的「三高一低」环境与朝野政治局势混乱纷争的时代,却似乎已成为「镜中花、水中月」般遥不可及的理想。
所幸近日有赖朝野有识立委、民众法治观念觉醒、租赁商业公会与公益(民)团体(例如:崔妈妈基金会、OURs都市改革组织及社会住宅推动联盟等团体)大力反馈,针对内政部地政司所提出《租赁住宅市场发展管理条例》(简称《租赁专法》)修法提案,发出振聋发聩的呼吁(例如:平衡保障租赁双方权益、建立透明租屋市场),此一呼吁已为台湾「居住正义」及居住权保障的体现迈出重要且关键的一步,诚值得为其鼓掌并喝采。
然而《租赁专法》的修正仅系针对「住宅」一隅,无法使居住正义的实质概念,即「安居」与「乐业」的完整体现,遂生「为德不卒」之憾。
幸赖有识立委体恤民疾的连署发起下,提出《公证法》第十三条修正案,使沉睡了近半个世纪未曾修正《公证法》的条文,有了成为实现「居住正义」契机;其核心价值乃在于使「蓄意欠租」与「恶意拒迁」等租霸行为,终于有望透过我国《公证法》中公证制度这样有效的「预防性法律机制」来有效、迅速且即时处理,这不啻大大减少相关房屋租赁诉讼成本、时效、资源与出租人之精神的折磨耗损,更可使房屋所有权人乐于配合政府政策出租其房产、相关租赁商业团体能有效管理与公益(民)团体平衡租赁双方权益与建立透明租屋市场的呼吁,真正使「安居」与「乐业」成为「居住正义」的具体实现,实可谓福国利民的朝纲要法,也符合广大民意的殷殷期盼。
为何《公证法》第十三条的修正如此重要?因为赋予执行力的公证书原订于此一条文中,此次修正条文,将「租用土地、房屋,其期限在二年以上,因迟付租金或费用而依法提前终止的情形,也被赋予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立法院一旦三读通过此一修正案,将使房屋出租人免受诉讼折腾、延宕之苦,其重要性乃不言可喻。
按古哲韩非子有云: 「法与时转则治」,既然要让台湾居住正义的理想,走出「镜花水月」的幻想,而成为民众「心安理得」的幸福,当前《公证法》十三条」修正案可谓是不可或缺的要角;更与司法院近年来大声疾呼与推广「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多元化」(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的理念并行不悖,更能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
个人本于知识分子的良心、良知与良能,与对国家、社会与人民的关心与热爱,诚挚的呼吁朝野立委能捐弃各自政党之私,全力支持并迅速通过此一利益众生的良好修正法案,让居住正义真实的在每一位民众的生活中成为一份踏踏实实的安全、满足与幸福。
▼为何《公证法》第十三条的修正如此重要?因为赋予执行力的公证书原订于此一条文中,此次修正条文,将「租用土地、房屋,其期限在二年以上,因迟付租金或费用而依法提前终止的情形,也被赋予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AI协作图/记者郭运兴制作,经编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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