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成发声明 重申修改公司章程案立场
可成18日董事会决议,将股东提案「修改公司章程案」列入113年股东常会议案,并重申立场表示,针对任何股东提案,可成皆会深入研析相关法令,必要时,并会参酌外部法律顾问之意见,并审慎审议提案之适法性,以求一切合法合规。
而前述股东提案之内容,该等股东前已于112年度股东提案期间提出,本次提案除将提案年度变更为113年度外,其余内容皆与112年度之提案相同。鉴于该股东提案之构成要件事实、处理对象与条件,以及授权原因之不同,可成董事会认为该提案应属二项提案,因而112年未将该股东提案列入股东常会议程。惜乎主管机关与可成有不同之意见,进而迳行裁处,可成对此深感遗憾。
另可成董事长洪水树已针对上述裁处依法提起诉愿,目前正由诉愿机关审理中。
可成也表示,董事会于113年4月18日会议中决议,将本项股东提案列入113年度股东常会之议案,并以示尊重主管机关之意见,但亦表明「本案之通过并不否决本公司112年4月18日董事会之决议,有关本案股东提案项数认定之问题,应依相关行政争讼程序之结果而定」。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6项规定,可成将于股东常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该提案股东,并将该议案列于股东常会开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