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成将修改公司章程 纳入股东会议案
一、针对任何股东提案,本公司皆会深入研析相关法令,必要时,并会参酌外部法律顾问之意见,审慎审议提案之适法性,以求一切合法合规。
二、前述股东提案之内容,该等股东前已于112年度股东提案期间提出,本次提案除将提案年度变更为113年度外,其余内容皆与112年度之提案相同。鉴于该股东提案之构成要件事实、处理对象与条件,以及授权原因之不同,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提案应属二项提案,因而本公司去(112)年未将该股东提案列入股东常会议程。惜乎主管机关与本公司有不同之意见,进而迳行裁处,本公司对此深感遗憾。另本公司董事长已针对上述裁处依法提起诉愿,目前正由诉愿机关审理中。
三、本公司董事会于113年4月18日会议中决议,将本项股东提案列入113年度股东常会之议案,以示尊重主管机关之意见,但亦表明「本案之通过并不否决本公司112年4月18日董事会之决议,有关本案股东提案项数认定之问题,应依相关行政争讼程序之结果而定」。
四、依据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6项规定,本公司将于股东常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该提案股东,并将该议案列于股东常会开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