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文聯合講座/永續資訊揭露對企業的考驗
净零碳排和永续发展的全球趋势,已让企业的关键竞争力不仅是获利,更是既能获利又可兼顾对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发展与责任。而ESG永续和气候相关的资讯揭露,对投资大众来说,也是评估一个企业体质与经营潜能的重要指标。
也就是说,不论是考量企业ESG永续经营风险的传统投资人、重视ESG资讯的责任投资人、ESG排名评比机制及与其连结的指数或基金商品、永续金融的发展…都必须仰赖企业在ESG及与气候相关资讯的揭露。
由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基金会所设立的国际永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推动全球永续资讯揭露报告的一致性,二○二三年六月所发布两项关键永续揭露原则:「IFRS S1」永续相关财务资讯揭露一般规定及「IFRS S2」气候相关揭露规定。前者替企业检视价值链中与永续相关的风险与机会提供参考架构,后者针对企业揭露气候相关的风险与机会提出说明。
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支持下,「IFRS永续揭露原则」已有超过六十四个国家的金融监理单位、近四百个相关机构承诺推动采用。依ISSB刚发布的采用指南概述,使用的方式可包含直接采用IFRS永续揭露原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原则但能产生相同功能与结果的间接型式。
除了ISSB外,欧盟与美国亦针对企业的永续与气候相关必要资讯订出了揭露标准。欧盟在二○二三年实施的「企业永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及「欧洲永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要求与欧盟有重大业务或财务联系的非欧盟公司,都必须在整个价值链中提出可识别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对人类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公司财务和业绩的影响,以完成全面性的相关揭露。
而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则在年初投票通过了气候相关揭露规则,要求所有美国上市公司进行额外的气候相关揭露,财务报表中必须列入与排放和气候相关的财务资讯。而美国加州去年推进的两项气候揭露法案中,针对范畴1、2和3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气候企业数据问责法案」(SB 253),以及与TCFD气候相关财务揭露一致的「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法案」(SB 261),则要求在加州开展业务的公司与其供应链要进行更多的气候揭露。
揭露,让永续资讯透明化,在国外已透过法规更确实的要求企业对齐。在国内,金管会去年也宣布将以「直接采用」方式接轨IFRS永续揭露准则,规画自二○二六年会计年度起分三阶段适用IFRS,上市柜公司须遵循准则揭露企业永续相关资讯。
永续及气候资讯揭露标准,法规日益明确也严格,企业揭露不实错误时,势必将被课以法律责任;若无法掌握企业永续相关数据及可能风险,亦容易衍生经营者违反受任人义务的法律争议。建构良好的永续数据治理,显然是经营者当前的重要议题。
快步跟上是唯一解方。要建构能充分考量永续风险和机会的治理模式,要把永续转型融入商业创新模式,要培养员工的永续基础能力,更要建立重视永续发展的企业文化。同时,得尽速导入数据科技,设计符合多种永续资讯揭露监管制度的永续报告书,并从中掌控永续风险。E、S、G三者环环相扣的时代,如何全方位的思考治理二字,正严格考验每个企业经营者对永续与未来的想像。
(作者为中国文化大学永续创新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