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交保又抗告 「押不押」地院跟高院在吵哪桩?

● 叶庆元/泰鼎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过去这一周,为了柯文哲主席是否羁押的问题,全国各媒体闹得沸沸扬扬。笔者身为执业律师,谨就其中主要的争议点,跟读者们做个简单的整理跟说明。

刑事诉讼羁押的目的是什么?

羁押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被告逃亡、串证。如果被告一旦逃亡,后续的审判或刑罚(如入监服刑)就无从进行;如果被告跟其他共犯或证人串证,也会导致审判结果不正确。

羁押是由谁决定?检察官还是法院?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检察官如果认为被告有逃亡或串证之虞,可以向法院声请羁押,说明为何有逃亡或串证的疑虑,并由法院来决定是否羁押。

本案,台北地检署在去年9月1日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羁押,当时地院本来认为并无羁押必要,并裁定无保请回。但经地检署向台湾高等法院抗告后,高院即撤销原裁定。台北地方法院在9月5日依据高等法院的裁定意旨,裁定柯文哲羁押。

侦查中羁押期限可以多久? 柯文哲有被逾期羁押吗?

在侦查中(起诉之前),原则上可以羁押两个月,但是期满前可以向法院声请延长羁押。换言之,在侦查阶段,最多可以羁押四个月。

本案,柯文哲是在去年9月6日入看守所;台北地检署则是在去年12月26日将柯文哲起诉,羁押期间不到4个月,并没有逾越法定期限。

为什么柯文哲一下交保、一下羁押? 到底怎么回事?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在地检署起诉之后,即改由法院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地方法院可决定交保或羁押,但检方可以向高等法院抗告,由高等法院来审查地方法院的裁定是否适法。

本案,地检署认为柯文哲仍涉及其他案件尚在调查中,并且有逃亡、串证之虞,所以声请法院继续羁押。

台北地方法院原本认为,柯文哲只需要提出3000万的保释金即可交保;但地检署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认为地检署抗告有理由,于是撤销原来地方法院的交保裁定,理由如下。

1. 柯、应、沈、李4人均涉犯重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但原裁定对于被告4人无羁押必要性部分,未就其衡量事项为必要说明。

2. 未具体说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并无不完备。

3. 原具保金额,与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额是否相当,是否足以形成相当拘束力,也未见原裁定妥适说明。

高院发回之后,台北地方法院依据裁定意旨重新裁定,其中要求柯文哲戴电子脚镣,是回应高院裁定理由的第二点(如何避免被告四人逃亡?);至于将保释金额提高到7000万,则是回应高院裁定理由第三点(具保金额与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额是否相当?)。

针对地方法院第二次裁定交保,地检署依然不服,于是第二度向高院抗告。高院乃第二次做出裁定,再度撤销地方法院交保裁定,并列举了七项柯文哲等人涉及曾经串证、灭证的疑点。

1. 柯文哲2024年5月26日以LINE传送讯息给彭振声。

2. 沈庆京掌控的威京集团旗下中华工程公司独立董事葛树人与柯文哲于同年5月1、8日互传讯息。

3. 柯文哲与沈庆京在案发后于陶朱隐园、威京集团总部密集碰面。

4. 沈庆京于同年6月23、30日、8月14日分别与应晓薇、陈俊源、吴顺民相互通联。

5. 应晓薇于侦查期间删除与沈庆京及其他同案被告、证人的通话纪录。

6. 柯文哲于同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传送讯息。

7. 李文宗同年8月11日以LINE指示胞妹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损益表,明早把它碎掉」。

简单说,台北地院第二次裁定,虽然提高交保金到7000万,并且要求柯文哲戴电子脚镣,但是对于高院前次裁定的第一点(柯、应、沈、李4人均涉犯重罪,且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似乎并未提供充足的回应。高院此次就具体点出柯文哲等人在检察官发动侦查之前疑涉勾串、灭证的行为,要求地方法院在裁定是否羁押时,必须针对如何避免勾串、灭证加以考量。

▼柯文哲日前交保离开北院。(图/记者汤兴汉摄)

地方法院这次会怎么裁判?

一般而言,地方法院的裁判,必须受到上级法院的拘束。本案高等法院既然已经两度撤销地方法院交保的裁定,并且直接点出柯文哲等被告具体涉及勾串、灭证的行为,地方法院应该会做成羁押的裁定,不大可能会再度准许柯文哲等被告交保。

关于羁押 高等法院跟地方法院经常意见不同吗?

其实针对羁押与否,高院跟地院并不会经常出现此次的状况。如前所述,地方法院有义务遵循上级法院的裁判,所以通常高院撤销准予交保的裁定,地院就会予以羁押,尤其本案还有共犯(柯文哲的帐房橘子)在逃。这次地院两度做成交保的裁定,并不是很常见。

此外,对于抗告,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特别次数的限制,如果地方法院裁定羁押,则换成被告可以抗告。如果仍裁定交保,地检还是可以抗告。

上次这样的例子,是郑文灿涉嫌贪渎案,同样也是地院两度做成交保裁定,且两度遭到高院撤销发回地院,最后地院才裁定羁押。

而史上最多次发回更裁是张德正案,五度撤销发回,最后30万交保。而乐升案被告许金龙,四度撤销发回,最后裁定羁押。

为什么郑文灿起诉后可以交保,柯文哲不行? 为何一定要羁押柯文哲?台北地检署或台湾高等法院是不是偏颇?

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有共犯或关键证人在逃亡中,地检署跟法院会倾向于认定有串证风险,从而倾向于将被告羁押禁见,不但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也禁止会面、通讯,以避免跟其他共犯串证、灭证,并不是针对柯文哲特别如此。

本案,柯文哲的贴身秘书许芷瑜(橘子)目前持续逃亡,并在检方通缉中,且柯文哲等被告之前又有疑似勾串、灭证行为,高等法院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似非无据。

不过,柯文哲这个案件在侦查中,有特定媒体经常针对证人证词、办案事证等事项进行独家报导,而且事后证明跟起诉内容高度雷同,这部分显然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并涉及泄漏国防以外机密罪,非常不可取。

在我国刑事实务上,检方经常透过放话给媒体的方式,让媒体对被告形成有罪的心证,这是非常不妥的恶习。不过,并不是单纯针对柯文哲才这么做(只是柯文哲案或许特别明显)。

▼郑文灿起诉后两度交保后才被羁押。(图/记者林敬旻摄)

审判中可以羁押多久?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被告如果涉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最多可以羁押五年(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各可以羁押15个月;最高法院可以羁押5个月)。

本案,柯文哲涉及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 款之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及同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主管监督事务图利罪嫌。因为前者(违背职务收受贿赂最)是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所以最多可以羁押五年。

如果判决有罪,可以折抵刑期吗? 如果无罪的话呢?

如果判决有罪,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如果判决无罪,可以声请冤狱赔偿。

以上简单整理,敬供读者参考,希望能解决大家的困惑。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被告如果涉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最多可以羁押五年。(图/民众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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