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涉贪案」起诉书释读 检方从三大区块切入
▲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图/记者陈家祥摄)
●古承宗/成功大学法律系教授
不论在政界或法界都受到高度瞩目的柯文哲涉嫌违犯贪污治条例等案件,台北地检署于12月26日侦查终结。厚达一百六十八页的起诉书,复杂的人事地关系与金流去向,格外引人注意。检方与辩方未来将会采取如何的法律攻防,以及院方最终的认事用法,都有待持续观察。所以,目前为止要论断所有涉案人等的刑事责任,还嫌过早。
从北检起诉新闻稿看 从3方向看柯文哲所涉之罪
至少从起诉书及台北地检署的新闻稿来看,柯文哲涉犯之罪大致上可以从「京华城容积奖励」、「政治献金」、「众望基金会之捐款」三大事实区块切入,其中分别涉及公务员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与图利罪、侵占罪,以及背信罪。
单以京华城容积奖励的部分来说,依起诉书内容所载,都市计划法本非给予京华城公司容积奖励的依据,建物属性也无法比照都更与危老取得奖励,台北市政府都委会更不可无故创设容积奖励制度。又取得容积奖励的程序除了有法令依据外,同时亦须经由都委会决议。
时任市长的柯文哲指定当时的副市长彭振声担任都委会主席,由其主导会议通过都市计划,使京华城公司取得不法容积奖励。值得注意的是,都委会主席是由市长指派,虽然市长能够决定人事安排,不过都委会作为市府所属的一级机关,会议决议如同民主的议事规则,那么市长实际上如何影响都委会主席主导会议发展,以及这里的影响力在如何在刑法上给予评价,似乎都有探讨的空间。
换句话说,从组织分工来看,个人或单位在法律上当然有各自运作上的功能与权限,不过,基于事实上的权力结构也有可能突破这样的权限区分,使得责任必须重新清算。
所以,就这点来说,时任市长的柯文哲与都委会于市府内部的权力结构关系,以及从这样的结构关系如何解释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图利罪所规定的「主管或监督」要件,应当会是一个观察重点。
其次,检方指出,柯文哲与沈庆京具有共同违犯图利的犯意联络,两者皆为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图利罪的共同正犯,背后的理由应当是采取最高法院近年来的看法,也就是「不具公务员身分之图利对象,若与图利他人之公务员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仍应依刑法第28条、第31条第1项成立图利罪的共同正犯」。
换句话说,最高法院早期认为贪污治罪条例之图利罪为所谓的对向犯,不具公务员身分者无法与公务员成立共同正犯的关系,已经不被采用。
最后,回到图利罪的「获得不法利益」要件,依照我国最高法院的看法,被图利之人取得利益为成罪条件,也就是先由公务员违法执行职务,紧接着产生财产利益的变动结果;或是依学界观点,公务员借由违法执行职务侵害国库或特定人财产,这里所侵害的财产利益接着转移到被图利者身上。
无论如何,此处问题还是跟上面提到的市府内部于法律及事实上的权力结构有关,尤其是市长在整个案件过程的何种行为属于违法执行职务,以及该行为与容积奖励多得的土地财产价值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未来在法庭上的攻防亦值得注意。
至于柯文哲收受贿赂的部分,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之收受贿赂罪的成罪条件为公务员与贿赂者存在不法约定,以及违背职务与收贿之间的对价关系等。特别是违背职务行为强调公务员违反作为或不作为之一切职务上义务,概念确实颇为宽泛。
检方应是认为,柯文哲多次裁示及核决签呈将京华城陈情案送都委会研议属于违背职务行为,而其与沈庆京之间存在不法约定,以及收受贿款与违背职务具有对价关系等。当然,与此有关的事证仍有待未来法院审理时予以认定。
►►►思想可以无限大--喜欢这篇文章? 欢迎加入「云论粉丝团」看更多!
●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欢迎投书《云论》让优质好文被更多人看见,请寄editor88@ettoday.net或点此投稿,本网保有文字删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