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李义祥过失致死起诉全文曝!花检5474字还原案发经过
太鲁阁号408车次2日遭滑落边坡的工程车撞上,酿成49死、超过200人轻重伤的惨剧,「义祥工业」负责人李义祥、外籍移工「阿好」16日分别被以过失致死罪嫌起诉,而检方也针对最新侦结进度,进行详细说明,其中李义祥除了被以过失致死罪嫌起诉以外,同时也被涉犯肇事逃逸罪嫌起诉。
检方也对于事发前经过,进行详细地说明,而检方也表示,经调阅李义祥的通联纪录后发现,其第一时间并没有打紧急联络电话、也没要打119、救护车等。此外,检方认为,没有人员去控制这台车,极度轻率、便宜行事的作法,导致吊卡大货车从边坡滑落下去,坠落到轨道,李姓、华姓被告都有过失,而且对于列车翻覆造成死亡结果也有因果关系。花莲地检署侦结后,依法将两人起诉,并针对进度进行说明。
花莲地检署起诉全文如下:
一、民国110年4月2日上午9时28分许,台铁局太鲁阁号408次列车因刹车不及撞击掉落于轨道上之吊卡大货车,造成49人死亡、200余人受伤之重大伤亡,本署随即启动重大灾害应变处理机制,除了设置现场前进指挥所、相验处所指挥所外处理现场及相验事宜外,并就肇事者之刑责,由三名主任检察官、六名检察官及检察事务官即刻组成专案小组,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廉政署、调查局、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花莲县警察局及铁路警察局,以团队办案模式,于2周内发动搜索23处所;调阅工程发包、施工、监造及专案管理等相关卷宗数十宗;查扣封闭回路电视行车影像纪录器(Closed-Circuit Television即CCTV)、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即ATP)、列车控制监视系统(Train Control and Monitoring System,下称 TCMS)、吊卡大货车行车记录器、行车视野辅助系统主机纪录卡及相关人员行动电话及其他电磁纪录等证物;询讯问109人次,并每日召开专案会议,详实调查各项证据,厘清事实。
于今(16)日就(一)被告李○祥、林○清、黄○和等人借用甲等综合营造业名义承揽工程,违反政府采购法、商业会计法、税捐稽征法等罪嫌;(二)被告即现场监造主任李○福、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张○○财涉犯过失致死、伪造文书罪嫌;(三)被告李○祥操作挖土机致吊卡大货车坠落轨道,涉犯过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嫌;被告华○好涉犯过失致死罪嫌等部分侦结起诉。
二、有关李姓被告等人犯罪事实及所犯法条,简述如下:
(一)犯罪事实
1、缘「铁路行车安全改善六年计划-边坡全生命周期维护管理」经台铁局发包由联○大地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大地公司)设计监造、中○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公司)承揽专案管理技术服务,其中就「北回线K51+170~500山侧边坡安全防护设施工程」于108年1月间公开招标,为确保工程安全、品质,乃要求投标厂商需有甲等综合营造业执照。被告李○祥、林○清明知其并无甲等综合营造业执照,竟为获取工程施工利益,向具有此资格之东○营造有限公司(下称东○公司)负责人黄○和借牌参与投标,约定由二人负担5%营业税并给付工程总价4%价金予东○公司。
三人谋议后即由李○祥2人制作相关投标文件,以东○公司名义先后于108年2月19日、3月7日参与投标,第一次开标因投标厂商未达法定家数而流标,嗣于3月7日第二次开标时以新台币(下同)1亿2480万元之价格取得该标案。嗣后东○公司就本件工程所需文件即交由李○祥2人处理,并将东○公司大小章交付予李义祥经营之义○公司以方便工程用印。
2、李○祥、林○仁、韩○凤、邓○葳、苏○武、叶○及陈○义均非东○公司员工,为符合工程合约规定并避免借牌事宜遭发觉,乃将劳健保投保单位挂于东○公司,并未实际支领东新公司薪资;黄○利为东○公司实际业务负责人,明知此事,竟于109年5月间虚列上开人等108年之薪资所得,而逃漏税捐12万274元,并透过所得税申报系统登载相关人员于109年领有东○公司薪资160万8070元之不实事项,致生损害于税捐机关对征税之正确与公平性。
3、联○大地公司派驻工地之监造主任李○福每日均应填具公共工程监造报表,并据实填载东○公司工程进度,渠明知李○祥施工进度严重落后,为免监造报表所呈现之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预定施工进度过多,遭台铁局查核,竟基于业务登载不实文书并持以行使之接续犯意,于110年1月至3月间,制作监造报表, 伪填施工进度为95.21%至98.36%,并提交与中○公司,惟至同年2月28日止,实际施工进度仅约为88%,由中○公司陈报与台铁局而行使之,足生损害于台铁局、中○公司、聯○大地公司对于工程管理之正确性。
4、本次肇事主要原因:
(1)本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邻近铁道之山坡地,施工机具、材料、車辆及人员均需由台九线北上约158公里处右侧斜坡工区出入口管制哨进入后,因该处坡度陡峭,施工图遂规画工区内行进路线以延长便道及弯道方式改变直线坡度,所经施工便道依契约规定均属于施工范围。
施工便道自西正线上方转弯下坡延伸至东西正线之间,然该弯道甚为曲折狭窄,且弯度由上方便道计算几近120度、由下述西正线上方平处转弯则几近140度、路面材质为无止滑效果之天然沙土,弯道下方另有一水泥地平台(即西正线明隧道上方)供暂时停放机具及車辆进出使用,该水泥地与该弯道边坡路面又有高低差,且自该平台转弯后下坡处即紧邻东正线铁道,导致大型車辆行驶于该处时如无法顺利过弯,即有滑落边坡危害火车行进而发生公共安全之虞,现场监造、工地主任均应注意此节并为必要的防制措施。
单就今年1月间,即有2 起混拟土预拌車驾驶行经该弯道时即因弯道狭窄、路面湿滑而打滑、熄火卡在边坡之情形;台铁局花蓮工务段人员发现后,将上情拍照传送予联合大地公司现场监造主任李○福、监造职安管理员张○○财,李○福、张○○财知悉上情之后,本应立即监督施工厂商执行安全卫生管理事项、通知工地主任李○祥限期改善車辆行驶路线安全性、通知本案工程设计单位修改施工便道弯道设计、改善弯道弯度、地面材质、拓宽弯道路面并于边坡侧边设置固定防护围篱等方式,以提升施工中各类行車安全;且应于停工时派员驻守工地以防止不明人士进出(或设置可远端連线之监视系统、严格管理工地大门口钥匙等措施),以随时维护工地安全。依渠等智識、经验、权责,又无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无任何通报、督导、修改施工便道安全设计、拓宽弯道内侧通路、或勒令施工单位禁止危险車辆通行等作为,且未登载于监造日报表加以追踪,致使工程車辆通行该弯道时产生对于公共安全之危害。
(2)清明連假期间因疏运需求,且本案工程地点邻近轨道,为避免影响行車安全,台铁局前已要求110年4月1日12时至4月6日12时全面停工(日夜均不得施工)。李○祥明知其情,然为使伪造之工程进度较接近现况且避免工程延宕过多遭罚款,仍指示协力厂商进入工地进行绑钢筋作业;并与华○好于4月2日8时许,由李○祥驾驶車牌号码775-TX号吊卡大货車搭载华○好,前往工地现场。
李○祥先指示华○好于同日上午8时55分许,将上开吊卡大货車車斗上之輪胎,堆置于工程现场西正线隧道上方輪胎堆置处,华○好依指示办理,李○义祥则自行徒步前往本案工程西正线明隧道工地,确认到场实施捆绑钢筋工程之人數,以便订购中午便当及计算工资。9时12分许,李○祥与华○好回到上开吊卡大货車内,由李○祥驾驶欲前往本案工程施工便道下方,于同日9时12分42秒至9时14分9秒间,行经便道转弯处之货柜屋前,本欲沿弯道(几近140度)左弯,然因李○福、张○○财及李○祥均疏于履行上开注意义务,始终未监督改善道宽度、变更地面材质及设置防止車辆、異物滑落之安全设备,因弯道弯度过高且吊卡大货車車身过长过宽(車长840公分、車宽242公分),导致吊卡大货車之右前車輪超出施工便道路缘、卡在临铁道边坡旁植物,而无法顺利过弯导致車辆熄火。
2人見車輪卡住,均知悉应求助专业拖吊方式解决,且本案边坡地点(坡度31度)与下方东正线轨道距離甚近,如車辆操作不慎或拉扯布带断裂,极可能导致工程車翻落边坡坠落至轨道,将导致轨道严重损坏、壅塞并造成來往火車碰撞翻覆、乘客死伤之可能性极高;又依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116条第9点规定,挖土机不得为目的外之使用,李○祥与华○好并均无挖土机驾驶执照,且现场尚有其他施工人员、大货車可提供协助。李○祥对上开車辆坠落铁轨导致火車碰撞后司机员、乘客死亡及受伤之结果,有高度之预見可能性,且当时现场显有其他风险较低之操作方式,竟疏未注意上情,与华○好协议以挖土机捆绑布带将吊卡大货車車身拉正,李○祥先指挥华○好将停放一旁之挖土机驶近。华○好本应注意不得使車辆机械供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即不得已挖土机作为起重、拖拉设备,且依其生活及工作经验,并无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竟依李○祥指示,将挖土机驶至吊卡大货車后方,交由李○祥以环狀布带(承重3000公斤,经打结后承重为2400公斤)在吊卡大货車左侧撑座打结(撑座并未立地),再将环狀布带另一端以挖土机挖斗钩环勾住后,华○好则取石块放置在吊卡大货車后輪,2人一同进行此高度危险之拉車行为。
于9时26分许,李○祥再驾驶属动力交通工具之挖土机,操纵挖斗将布带連同吊卡大货車(車重7665公斤)往車身左侧拖拉,过程中復未妥适操控車辆方向盘及煞車,因捆绑方式不正确(绳结不牢靠)、捆绑位置不正确(捆绑于撑座、单环勾在挖土机挖斗挂勾)、布带强度明显不足,且对于車辆滑落边坡之危险亦未做任何防免机制,终导致布带破损脱落,吊卡大货車先沿下坡路面滑行15.7公尺后,直接翻落边坡,并夹带树木、土堆坠落于北回线51K250M清水隧道北口之东正线轨道上。
李○祥見吊卡大货車坠落铁轨后,竟未立刻拨打铁路紧急通报专线,嗣于9时28分许,台铁408車次太魯阁自强号以正常速度行驶至该处,火車司机员袁○修見狀虽立即紧急煞車,然因煞車距離不足,于9时28分34秒,第8节車厢(即車头)直接正面撞击铁轨上之吊卡大货車后,瞬间脱轨往左偏移,于9时28分35秒撞击清水隧道口,再于隧道内产生严重撞击,导致車厢内49名乘客死亡、200余名乘客受伤,且铁轨因而毁损约600公尺。
5、李○祥于吊卡大货車滚落边坡遭408車次太魯阁自强号碰撞肇事后,明知已造成重大事故伤亡,竟基于肇事逃逸之犯意,未通报警察、救护或救灾单位,仅拨打电话聯络工作厂商等人,且过程中停留在现场观看,未为任何救护或协助救护之作为。华○好则于事故发生后,担心遭查获非法外籍劳工身分,立即骑乘李○祥放置于现场工地之机車逃離现场躲藏。嗣于110年4月7日16时许,为警拘提到案。
(二)所犯法条:
1、被告李○祥、林○清就起诉书犯罪事实二部分,均系违反政府采购法第87条第5项前段意图获取不当利益,而借用他人名义投标罪嫌;被告黄○和就起诉书犯罪事实二部分,系违反政府采购法第87条第5项后段意图获取不当利益,容许他人借用本人名义參加投标者罪嫌;被告东○公司,应依政府采购法第92条规定,科以同法第87条5项规定之罚金。
2、被告黄○利就起诉书犯罪事实二、㈡部分,系违反税捐稽征法第41条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1款商业负责人以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刑法第220条、同法第216条及同法第215条行使业务登载不实准文书罪嫌。
3、被告李○祥、华○好、张○○财、李○富就起诉书犯罪事实四、五,均犯刑法第276条过失致人于死罪嫌;被告李○祥另犯刑法第184条第3项过失致公众运输车辆致生危险罪嫌及第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嫌。
4、被告李○祥、李○富就起诉书犯罪事实四(三),犯刑法第216条、第215条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罪嫌。
三、具体求刑:被告李○福、张○○财身为专业人士,对于工地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于工地安全有危害之虞事项亦有督导之权力,却未尽其义务,责令厂商立刻改善。被告李○祥、华○好2人驾车陷落边坡时,明知可请专业人士协助车辆脱困,竟极度轻率以错误之方式拖拉车辆,导致车辆翻落边坡,甚至于事发后亦无任何紧急通报之作为,而酿成悲剧。
被告4人过失行为所生之危害,既深且巨,不但震惊国际社会、重创我国观光形象(死伤者人数众多且包含外籍人士),更无端剥夺49位无辜被害人之美好人生及数亿元以上之经济损失(太鲁阁列车每节车厢造价即超过5千万元,遑论其他救灾、医疗、重建等资源耗费)。
清明连假本是家人欢乐团聚、慎终追远之时刻,而408车次为实名制列车,乘客选择搭乘此一早班车辆,无非希望能尽快返乡与亲友团圆,却因被告4人极度违背专业、轻率之行为,导致天人永隔,造成家属永远无法磨灭之痛楚。建请法院就被告李○祥涉犯过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均量处法定刑之最高刑度,就被告华○好涉嫌过失致死部分,量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就被告李○福、张○○财涉嫌过失致死部分,量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惩儆从事工程业务人应善尽督导职责,不再因轻忽安全、便宜行事及推诿卸责的陋习,再度发生任何憾事。
四、本案造成49名无辜民众死亡、2百余人受伤,本署检察官亲眼目睹死者遗体残缺不全、家属哀恸欲绝、痛哭昏厥、捶胸顿足之伤痛,数度指认不敢亦不愿确认亲人已往生而彻夜徘徊于殡仪馆外等待DNA比对结果,经确认后嚎啕大哭之悲伤心情感同身受!
为能尽快厘清事实,抚慰家属伤痛,专案小组检察官夜以继日进行侦查,本于勿枉勿纵态度,针对各项证据详实查证,于2周内查明直接肇事等重要犯罪事实并提起公诉,除了检察官办案团队的努力,更归功于众多机关提供专业协助,诸如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协助鉴定比对死者及其家属DNA,让家属得以在最短时间内领回遗体办理后事;花莲县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鉴识科及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下称运安会)铁道调查组自4月2日起,迄至4月8日列车残骸全数排除现场,均在场协助检察官搜证、取得相关行车纪录资料供检察官依法查扣后交由运安会进行专业判读。
其中花莲县警局鉴识科科长于4月3日在现场遗骸血水之中找出关键之列车自动防护系统记忆卡(即ATP)、运安会铁道调查组人员于4月4日在吊卡大货车掉落边坡之草丛中找到该车环景辅助视野主机记忆卡等,对于案发时现场判定帮助甚大;法务部调查局花莲县调查站、东部机动工作站协助清查资金流向;法务部廉政署派员进驻本署协助办理搜索扣押等事宜,公共工程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等,在在对于案件之迅速厘清,帮助甚大,本署深表谢意。
五、针对本次事故,本署今日仅先就本案核心且为社会大众最为关心之犯罪事实侦查终结;另就台铁局发包工程及工程设计监造公司、专案管理公司有无不法、李姓被告所营义○公司及东○公司承揽多项工程有无不法等节,本署仍持续积极侦办中。
▲检察官说明最新进度。(图/记者黄彦杰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