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去高雄争议】高雄市府要怎样签约才能授权给白冰冰?

白冰冰《来去高雄》MV画面惹议 。(图/翻摄白冰冰脸书

●文/法操司想传媒

根据新闻报导,艺人白冰冰替高雄制作宣传影片《来去高雄》,被网友抓包有多个画面剪取自知名纪录片导演齐柏林作品《飞阅高雄》,亦有许多画面剪取自数部不同影片。对此争议高雄市团队表示,白冰冰作品中的画面均由高雄市政府授权提供。但《飞阅高雄》制片公司则认为不希望齐导的影片被以任何形式剪辑并重制成其他影片。

涉及侵害的是重制权?还是改作权?还是同一性保持权?

首先,在讨论这个问题前必须先来想一个最根本的问题:白冰冰剪取影片的行为,究竟是侵害著作财产权中的「重制权」?还是「改作权」?还是著作人格权中的「同一性保持权」呢?

事实上,这三项权利可以说是密不可分。我们先来看看这三个权利的内涵

同一性保持权: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著作之内容、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著作权法第17条)

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于剧本音乐著作或其他类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影;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亦属之。(同法第3条第1项第5款)

改作权: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为创作。(同法第3条第1项第11款)

首先,重制权和改作权两者的差别在于对于原著作的「型态」的改变。重制的概念比较像是将原本东西直接复制出另一个;而改作则是将原本的东西翻成另一个东西、或加以增删修剪。举例来说,如果把一本书复印出另一本书,由于形态并未改变,因此属于「重制」。但如果是将一本书的内容改编成电影,虽然内容一模一样,但由于型态已经改变,所以属于「改作」,又或者将原著作「加笔」,使之产生新的内容而有别于原本的作品,也属于「改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改作也是一种广义的重制行为,但由于针对两者的处罚条文分别规定于著作权法第91条及第92条,因此在实务上应该样将概念做区分

至于同一性保持权部分,则大多伴随着改作权一起出现。由于对作品进行改作,势必会改变原著作的「形式」、「内容」,因此在改作的同时如果未经授权,也是有可能同时侵害同一性保持权的。

而本次新闻中,白冰冰将影片《飞阅高雄》的片段撷取并黏贴到自己作品内的行为,无庸置疑属于「重制权」的问题。但如果白冰冰是以《飞阅高雄》为基底,对该影片进行改作的话,则也有可能侵害「改作权」及「同一性保持权」。

要怎样签约才有机会让高雄市政府取得著作权?

如果高雄市政府想要可以直接授权白冰冰使用的话,那究竟一开始要怎么签约呢?

法操之前在《工作上完成的著作是我的吗?–什么是「职务著作」?》一文中,曾经和大家提到过「职务著作」的概念。而除了一般公司的受雇人以外,在著作权法第12条中,也针对受公司出资聘雇之人的著作权利归属进行规范。而在本条的状况下,除非双方有约定好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分别归给谁取得,否则这两项权利就都会归由「受聘人」所有。

以本次的案件为例,我们将案件简化成:「高雄市政府和齐柏林『合作』完成《飞阅高雄》这部作品」,则关于两者之间的合作模式,则可能有下列几种类型:

方法一:高雄市政府出钱聘请齐柏林完成作品且约定由高雄市政府取得著作人格权及财产权。在此状况下,高雄市政府将影片授权给白冰冰使用就没有问题,因为影片的著作人及著作财产权人都是高雄市政府。

方法二:高雄市政府出钱聘请齐柏林完成作品,但是没有约定谁取得著作人格权及财产权。则此时著作人、著作财产权人都是齐柏林,高雄市政府依据著作权法第12条第3项规定仅有「利用权」,当然不能行使著作财产权人专有的「授权」的权限,将重制权授权给白冰冰。

方法三:高雄市政府「赞助」齐柏林完成作品。则此时高雄市政府并不是出资人,而仅仅提供金援,所以只有齐柏林可以授权,高雄市政府不能授权白冰冰使用。

综合上面说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高雄市政府如果要可以授权白冰冰使用,必须要由高雄市政府出资聘请齐柏林,并且约定著作人、著作财产权人都是高雄市政府才行。

此外,在本新闻中需要特别澄清的问题是,如果著作人、著作财产权人是齐柏林,就算齐柏林已经去世,也不会使本电影马上变成「公共财」,而需要齐柏林死亡等待50年后,才会变成公共财。因此在这样的状况下,齐柏林的继承人仍然可以针对白冰冰的侵权行为咎责。

2019.01.11 14:30更新:

根据新闻报导,高雄市观光局公开表示,高雄市政府拥有《飞阅高雄》的著作权及著作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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