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做了一堆烂事 还因案潜逃21年!3个女儿都不想负责养
老父做了一堆烂事,还因案潜逃21年,3个女儿都诉请免除扶养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化名)被3名女儿指控,不仅毫无家庭责任,还酗酒、赌博成性并到处欠债,连母亲陪嫁的金饰,还有他们的周岁金饰,全部都变卖一空。父母亲离婚时,她们的亲权归父亲,但却被丢给祖母,最后才让母亲接回照顾。后来父亲还因案潜逃迄今21年,不满父亲未尽人父之责,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的3名女儿指称,当年父亲是摆地摊赚钱,但都是将钱花光才回家,连批货的货款都要母亲支付,此外,父亲还家暴、外遇不断,纵使有回家也是向母亲要钱,甚至向她们借压岁钱、零用钱或补习费去赌博,从未尽到父亲对子女的扶养义务。
而在父母亲离婚之初,父亲虽担任她们的亲权人,不但没有尽扶养义务,还将她们丢给祖母,但是祖母表示「不想管」,这才由母亲将她们接回,并重新约定亲权由母亲任之。
不料,父亲在2003年因刑案潜逃至大陆,至今已21年都没回来,无正当理由对她们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如仍要求他们负担父亲的扶养义务,对她们显然有失公允,因此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规定,请求准予免除她们对父亲之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阿国在大陆因案接受司法矫正,于当地无工作收入、无亲属,并且生活艰困,确有不能维持生活之情事,而有受扶养之必要,她的3个女儿都已成年,依法负有扶养义务,阿国则有受扶养之权利。
法官审酌,在3个女儿还年幼时,阿国就未曾扶养、照护,并且离家后也未曾照顾、探视或给付扶养费,孩子们自幼由母亲扶养长大,阿国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情节显属重大。日前依法宣判,3个女儿请求免除对阿国的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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