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告友达彩晶垄断 判赔7.93亿

友达表示,此案是南韩LG电子及其海外子公司多年前在韩国法院对包括友达在内之若干台湾LCD制造商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主张超额支付(overcharge)并请求损害赔偿案。友达强调,此案为2006年已结束的LCD反托拉斯案之衍生民事诉讼案,自2014年原告提起告诉至今,已持续近10年。公司将于确认判决理由并咨询律师后,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出上诉。此案对公司营运无重大影响。

彩晶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决书,将于收到判决书后持续上诉。判赔金额约69.7亿韩元(约新台币1.69亿元),此事件对公司之财务业务无重大影响。

2006年美国司法部大规模调查亚洲面板厂,美国司法部认为台湾、韩国、日本等共计8家LCD面板厂,联合操纵价格,违反「反托拉斯法」。其中,三星因为转为污点证人,获得赦免。其余面板厂包括华映(已倒闭)、奇美电(已并入群创)、LGD、夏普等面板厂均决定认罪协商。除了必须缴交巨额罚款之外,在美国因为违反反托拉斯法属于刑事罪,有多达17位面板厂高阶主管赴美坐牢,包括前华映董事长林镇弘、前奇美电总经理何昭阳等。友达不认罪、美国司法部打官司,但最终败诉,前副董事长陈炫彬、执行副总熊晖也都在美服刑。

欧美政府针对反托拉斯法都有巨额的罚款,其中又以LGD、友达、奇美电受伤最重,罚金总额各约新台币240亿~260亿元,当年台湾4家面板厂合计罚金金额更高达536亿元。先前美国还有多家企业向面板厂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也都有数亿元不等的赔偿金或是和解金。先前LG电子兴讼,当时台湾面板厂则是提出LG集团内的LGD同样也是「水晶会议」中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