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新气象
2020年末,随着岸线和景观美化提升工程完工,集绿地、道路景观、亲水平台为一身的上海苏州河中心城区42公里岸线公共空间基本实现贯通开放,立即吸引了许多体验者。图为游客在苏州河宝成桥附近的健身步道散步休闲。
新华社记者 陈 飞摄
从特点、规模等诸多方面考量,北京、上海、苏州都是历史名城中的特色城市,也处于134座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排头兵”位置。“十四五”开局之年,这些城市继续发力,展现出新气象。
北京:
1982年成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2005年发布《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更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月27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制定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此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断出台。此次修订也是在汲取多年保护成果基础上的迭代更新。
条例将北京世界遗产、文物、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等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范围涵盖北京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为加强老城的整体保护,也将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凸”字形城廓、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等历史传统风貌和空间格局列为重点内容。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落实保护名录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查情况,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条例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并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三条文化带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北京也将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条例明确提出,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北京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
自1月18日起,北京市《三山五园地区整体保护规划(2019年-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也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规划”提出,将重点保护“三山五园”联系老城的长河、御道、视线通廊,凸显首都功能与山水环境和谐相融的地区特色;延续三山五园地区作为首都功能重要承载地的特点,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整体环境,保障政治中心功能,突出文化中心功能,承载国际交往中心功能,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功能,充分保障首都功能的发展提升需求。
“规划”重点保护以山水环境为本底、以西山为屏障、以皇家苑囿为核心、以水系御道相互串联、各类要素有机交织的整体格局,以全盛时期的历史格局为参照,系统保护山、水、林、田、路、园、村等各类结构性要素及其所形成的空间秩序。
“规划”通过构建以皇家园林为核心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积极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颐和园为代表的园林集群,保护河湖渠闸水利调蓄体系、古村落、历史道路、优秀近现代教育传播地、革命纪念地、农业文化遗产。重点保护三山五园地区的山体、林地、河湖水系、各类绿地等生态基底空间,形成公园成群、绿地连片的绿色生态基底。恢复部分水系、湖面,开展补水工程;结合现状条件局部再现京西稻田景观。
“规划”提出,要重点保护香山静宜园宫廷区-玉泉山定光塔(玉峰塔)-颐和园知春亭岛的互看视廊、山体制高点眺望城市的视廊视域、开阔水面和重要城市道路眺望西山和玉泉山的视廊。塑造体现京华风范、山水意境、田园韵味的整体建筑风貌,织补打造文化街区的精品之作,形成“园外有园、景外有景”的城市精品亮点地区。
上海:
1983年成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2002年发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千余历史建筑面向公众开放
苏州河42公里“秀带”贯通
继2017年底上海黄浦江核心段45公里岸线贯通开放之后,至2020年底,苏州河中心城区42公里岸线实现基本贯通。
2018年1月,上海启动实施第四期苏州河环境综合治理,提出逐步实现苏州河两岸公共空间贯通。贯通工程启动之初,中心城区(外白渡桥—外环线)苏州河两岸未贯通岸线约15.3公里。在这些区段中,共有63处断点分布在沿线黄浦、虹口、静安、普陀、长宁、嘉定等6个区。现今,除个别区段和点位外,苏州河两岸42公里滨水岸线已基本实现开放。
苏州河两岸环境品质提升工程全面考验了城市综合拓展能力。沿线各级政府部门协同开展建筑、绿化景观、跨河桥梁、防汛墙、码头设施、道路立杆和架空线等整治工作。上海市住建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一江一河”办在2020年初联合发布《苏州河两岸公共空间市容环境治理方案》,将苏州河两岸公共空间整体纳入美丽街区建设,在苏州河沿线20.2平方公里公共空间内打造“生活秀带”,释放更多临水空间,因地制宜打造更多类型丰富、彰显活力、更具烟火气的功能节点。
与此同时,上海已有1039处历史建筑面向公众开放,已有2458处历史建筑有了专属二维码,市民游客用手机扫描设置在建筑外墙或周围的二维码,便可获取相关的文字、实景图、音频、视频甚至VR全景导览。
自2018年起,上海黄浦、静安、徐汇、长宁、虹口、杨浦等6个中心城区率先开展“建筑可阅读”相关活动。历史建筑不仅“可赏、可读、可听”,还“可触、可闻”,衍生出讲述历史建筑故事的音频、视频、书籍、黑胶唱片等产品。“建筑饼干”勾勒出历史建筑外形,食品包装袋上印有二维码,扫描后便可进入“阅读建筑”页面。设计师还精心制作了“武康味道”香薰。
上海“一江一河”规划
早在2018年,上海即已明确:逐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滨水区,全面提升黄浦江和苏州河“一江一河”的发展能级和综合效益。
2017年底,黄浦江45公里岸线滨江公共空间如期贯通。2018年初,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推进苏州河两岸公共空间贯通。“一江一河”的规划愿景为:黄浦江是全球城市核心功能的空间载体,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贸易、文化创意、科创研发功能的汇聚地;苏州河则更强调生活气息,是多元功能复合的活力城区,是尺度宜人有温度的人文城区,是生态效益最大化的绿色城区,是亲切和谐、引人向往、与市民日常生活紧密关联的滨水场所。
苏州:
1982年成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2017年发布《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已完成拥有百家博物馆目标
要做“最江南”的文化名城
1月27日,苏州市举行“百馆之城”发布会,宣布苏州已建成开放包含纪念馆、陈列馆以及馆藏古代书画、古籍的美术馆在内的各类博物馆102家。苏州市区常住人口中,每10万人拥有博物馆1.2家。
早在2012年,苏州即已通过了“十大文化工程方案”,第一次提出“博物馆城建设推进工程”。2018年,在《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繁荣兴盛三年行动计划》中,苏州明确提出“用3年时间使全市博物馆总量达到100家左右”目标。
据了解,苏州现已基本形成了以苏州博物馆为龙头、国有馆为主体、主题馆为特色、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各类博物馆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十三五”期间,全市备案博物馆共接待观众3623.22万人次,其中青少年观众571.5万人次。截至2020年底,全市博物馆藏品总量达131759件/套,其中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共14663件/套。
1月12日,苏州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召开。会议明确提出到2023年,通过大力实施“江南文化”品牌塑造十大工程,使苏州“最江南” 的文化特质更加凸显,全面提升在江南文化话语体系中的首位度和辐射力。苏州市委书记许昆林表示:作为有着2500多年建城史的历史文化名城,苏州是一座被文化浸润的城市。历史遗存底蕴深厚,文化艺术星光璀璨,旅游资源得天独厚,营商环境首屈一指。江南文化是苏州的最亮名片,找回“江南文化”的精神基因,重塑“江南文化”的金字招牌,苏州当仁不让、责无旁贷。
与此同时,苏州“运河十景”建设正式启动,将着力打造吴门望亭、浒墅关、枫桥夜泊、平江古巷、虎丘塔、水陆盘门、横塘驿站、石湖五堤、宝带桥、平望·四河汇集等十大运河文化地标。
链接
北京、上海、苏州被列入第一批
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
国家文物局于2020年9月公布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
首批名单包括:北京海淀三山五园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辽宁旅顺口军民融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上海杨浦生活秀带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四川广汉三星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和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国家文物局表示,列入创建名单的地区,将围绕特大城市特定区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不同产权文物资源保护利用机制、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传承、大遗址研究保护展示利用等,持续深化改革,撬动更多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着力动真碰硬、破解难题,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逐步形成示范效应。
据悉,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据新华社电)
延伸阅读
国家实施文物安全公告公示制度
本报电 (记者赵晓霞)2020年12月,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
《办法》要求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名称、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与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以及文物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
《办法》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承担文物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要安全职责。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文物、博物馆单位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产权复杂,还存在着大量无使用人的田野不可移动文物等情况。对此,《办法》分类明确了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的,所属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私人所有的,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办法》规定,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针对无使用人的田野不可移动文物,《办法》要求省、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督导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承担具体文物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