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放棄中國籍爭議 劉世芳:可能需憲法法庭處理
针对民众党立委、陆配李贞秀放弃中国籍议题,若立法院不理会内政部要求,是否声请释宪。内政部长刘世芳今天说,内政部会一再善意提醒立法院;未来如果有相关状况,可能需要到宪法法庭处理院际争议,不是由内政部对立法院。
民众党不分区立委、陆配李贞秀是否放弃中国国籍引发关注。刘世芳今天下午出席部务会报会后记者会,媒体询问内政部是否已认定李贞秀尚未放弃中国国籍。刘世芳重申,目前无法得知立法院到底有无取得李贞秀放弃的申请文件,但内政部基于国籍法主管机关,有通知义务,因此已两度通知立法院查察。
至于立法院若不理会内政部函文,内政部要如何处理、是否考虑声请释宪。刘世芳说,内政部职权无法及于立委,但会一再善意提醒,立法院是否本于职权行使、并基于国籍法规定处理解职,因为目前内政部仍无从得知李贞秀是否有提出申请,李贞秀必须将相关证明交给立法院,「但未来如果有这样的状况,可能会需要到宪法法庭」。
内政部法制处长郑信伟补充,从宪法权力分立角度来看,立法院、行政院各有职权,若产生某些争议,宪法诉讼法规定可以到宪法法庭寻求处理。
媒体追问是否代表不排除声请释宪。刘世芳说,不是,这是院际间的处理方式,不是内政部对立法院。
此外,因应是否给予李贞秀密件资料的争议,内政部法制处今天也提出「因应立法委员索取或立法院调阅资料之法制研析」。法制处指出,政府机关得不提供立委索取资料,是根据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项所列9款政府资讯应不予提供的情形,像是核定为国家机密、法律规定应秘密事项、侵害个人隐私等。且法务部民国105年函释指出,立委虽基于问政需要,但若以个人或国会办公室名义请求提供资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适用政府资讯公开法。
法制处也说,在政府机关对立法院调阅资料部分,依据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与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规定,立委质询逾越质询权所得行使范围、属于行政特权范畴、为保护第三人基本权所必要、基于契约义务或攸关国家安全而有保密必要等,受质询行政院长与行政院各部会首长本于职权而衡量相关利益后,对立委质询事项,都有权于适当说明理由后,不予答复或揭露相关资讯。
刘世芳表示,立委虽然有质询权跟调查权,但也有法律依据规范,而不是漫无目的,政府机关对于索取资料这件事是一视同仁;密等本来就由机关首长作决定,她认为若与国家安全相关资料,才会列入密等,所以就不提供,这是一视同仁。
媒体询问如果其他部会认为可以提供密件,内政部是否会调整作法。刘世芳说,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是机关首长可自行决定,机关首长会本于职权考量,内政部也会提供法制研析给各部会参考,「我身为内政部机关首长,密件以上公文完全不予提供」。
针对刘世芳未来是否会接受李贞秀质询。刘世芳仅表示,可以查看法律对质询权与调查权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