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科技侦查法》扩张国家监控人民权利

▲《科技侦查法》草案把在公共场合所能取得的讯息,都认为是比较没有保护价值的讯息,扩张国家可以监控人民空间。(图/视觉中国)

随着科技发展愈来愈多样化,像是木马程式、GPS定位、热显像仪、远距集音器空拍机、M化(网路行动电话定位系统)车、人脸辨识、智能分析等,都是可用来进行犯罪侦查的新利器。除此之外,也由于新科技的强大功能,因此运用这些科技工具所取得的资讯,不再只是个别人民的单一或个别资讯而已,而是足以描绘出个别人民形象及整体日常生活图像的讯息。也就是说,只要透过新科技的整合运用,要取得每个人的所有资讯,不是不可能。

对国家而言,无论是站在治理或是统治的观点,新科技的强大资讯获取能力,绝对是欢迎且期待积极运用的。但对于人民来说,让国家可以透过新科技来全面获取、甚至监控自己的生活,显然并非一件好事。因此,为了避免国家过度使用新科技造成人民权利的损害,在制度设计上,都会严格限制国家利用新科技获取人民资讯的条件,而且必须透过客观中立的法官来决定,或判断国家使用新科技的作为是否合法及有其必要性。

一般而言,用来节制国家利用新科技来获取人民资讯的条件设计,首先,会要求必须经由中立客观的法官来决定国家可否进行资讯获取,而且针对某些侵害人民权利特别严重的情形,还会要求由不同层级法院法官或复数法官共同决定才可以。其次,因为新科技侦查对于人民资讯获取过于广泛,因此会限制只有在针对特定的重罪案件才可能允许国家去做。第三,也会要求国家只有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进行侦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利用新科技侦查。第四,对人民使用新科技手段的期间不可过长,只可以短期间的行使。第五,国家在进行新科技侦查后,要定期提出报告给法官审查,也要让人民知道自己的资讯被国家掌握了。最后,针对国家侵入人民设备(包括手机、电脑等)取得人民资讯的类型,还会要求必须要有其他中立客观的独立技术机关,确保国家所使用的技术能够取得资讯的范围,且在结束对人民的资讯获取时,确实移除了国家植入人民设备的程式或其他任何监控的技术。

然而,是不是符合上面提到的条件,国家就可以毫无忌惮的使用新科技手段获取人民的各种资讯?答案是否定的。在大法官释字第689号解释后,如果被归类私人生活的私密领域,除了是在公共场域上合理的范围内,否则无论何等私人生活的个人资讯,国家都不可以用任何的理由在未经人民自主同意下获取。除此之外,有些国家也把可以拒绝证言的资讯来源,列为不可以进行科技侦查的资讯内容之一。

法务部在2020年9月8日公告了《科技侦查法》草案,草案最主要明定国家可以使用新科技来获取人民的各种资讯,以达到其所谓犯罪侦查的目的。但这部草案并没有符合前面所提到,关于国家取得人民资讯的一些基本原则,有些科技侦查手段根本没有法官从中审查,对于重罪的认定也太过宽松,监控人民资讯的期间也过长,就算是有采纳由法官来审查的部分,也没有由不同层级的法院法官或复数法官共同决定的设计,就更别说有独立机关从中监督国家所使用的技术了。

尤其糟糕的是,草案以物理空间来界定人民的隐私资讯,把在公共场合所能取得的讯息,都认为是比较没有保护价值的讯息,借由将人民资讯调整为不值得保护或应受保护程度较低的方式,扩张国家可以监控人民的空间。这样的立法明显违反了大法官解释第689号保障人民私密领域的要求。

《科技侦查法》草案的立法方向,没有审慎考量科技侦查对于人民资讯的高度侵害,人民在国家的全方位监控下,严重损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尊严。这部草案只想一昧的扩张国家监控人民的权利,是完全出于法务部本位,只求扩权的糟糕立法,法务部应撤回这部草案,重新研议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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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台北律师公会常务理事、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执行委员刑辩工作坊交互诘问课程讲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官网http://twcdaa.org。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