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蔚山在職時濫權挪錢 更二審判賠尚志投資12億9262萬

大同集团前董事长林蔚山因违反证交法,被判刑8年、并科罚金3亿元定谳,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提损害赔偿诉讼,先位请求林给付大同公司19亿692万元本息,备位请求给付尚志资产开发公司1亿8899万余元、给付尚志投资公司17亿1793万余元,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更二审今判林蔚山应给付尚志投资公司12亿9262万余元。

投保中心指控,林蔚山自2006年3月1日起担任大同公司董事长,他为免遭银行追偿2005年9月间以个人身分为通达国际公司所负连带保证债务,因此在同时担任大同公司及其从属公司尚志资产开发、尚志资产投资董事长期间,从2005年9月起至2010年底止,滥用权限,指示尚志资产开发公司借款给通达公司,或指示尚志投资公司以持续借款、以债作股、现金增资等方式挹注通达公司资金。

尚志资产开发至今仍有1亿8899万1000元未获清偿,尚志投资公司则因提供20亿7105万5157元资金而血本无归,大同公司也因从属公司的损害而受有同额的金钱损失。投保中心依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公司法、民法规定请求林蔚山应直接赔偿大同公司19亿692万3283元本息。如果认为投保中心不得代表大同公司请求直接赔偿,备位之诉则是依投保法、公司法规定,请求林蔚山分别赔偿尚志资产开发、尚志投资公司损害。

高院更二审审理期间,投保中心和林蔚山达成争点简化协议,因林并非以控制公司地位的大同公司指示从属公司借款或挹注资金给通达公司,不适用「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不能将从属公司的损害直接认定是大同公司的损害,投保中心不能代表大同公司请求赔偿。

不过更二审认为从属公司有部分实体上请求权已罹于消灭时效,投保中心得向林蔚山请求未罹于时效部分,是从2023年11月10日追加起诉时往前回溯15年,尚志投资公司受有12亿9262万5157元损失,更二审认为赔偿有理。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提损害赔偿诉讼,先位请求大同集团前董事长林蔚山给付大同公司19亿692万元本息,备位请求给付尚志资产开发公司1亿8899万余元、给付尚志投资公司17亿1793万余元,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更二审今判林应给付尚志投资公司12亿9262万余元。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