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杏兒案逾期上訴 法務部要查
国民党台北市议员林杏儿。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士林地检署对林提当选无效诉讼竟「程序败诉」,法务部昨要求台湾高检署督导士林地检署深入查明。士检声明称院检对上诉起算日期「认知不同」,除深入研议裁定理由,也就收判过程内部调查,将依高检署指示尽快厘清责任,以昭公信。
士检指控,萧景田去年十一月廿二日拜访多名里长候选人,交付放有林杏儿选举文宣现金信封袋;林女后来当选北市第一选区议员,士检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向士院对林杏儿提当选无效之诉,一审以林杏儿不知悉萧景田涉行贿,检方举证不足,驳回告诉。
检方虽上诉,但高院民事庭在裁定书开宗明义指当事人提起第二审上诉,应于第一审判决正本送达后廿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如逾上诉期,原法院应裁定驳回;若原法院未驳回,第二审法院也应以上诉不合法而驳回。
士检声称士院七月十八日送达判决书,由士检收发室人员在送达证书上盖用「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收状章」收受,但收发室人员非士检受雇人,且收发室人员并未盖用自己私章或在上面签名,无送达效力,应以原审委任诉讼代理人实际收受、七月廿五日为合法送达日。
高院指出,士检和原审诉讼代理人都是士检员工,以士检为送达处所,依邮务机构送达诉讼文书实施办法规定,邮务机构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交给士检收发室人员收受,士检收发室人员视为民事诉讼法的「受雇人」。因起诉至送达原判决期间,士院对士检、诉讼代理人寄通知书、补正函都是送达士检地址,士检从未有异议,而且开庭都如期到场,高院认定收发室人员有权为士检、诉讼代理人收受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