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穎孟涉貪遭退保另籌百萬交保 聲請撤銷保金遭駁
北院审理无党籍前北市议员林颖孟涉诈领助理费,新台币100万元交保,具保人林女前夫声请退保获准,林女另觅得100万元保金,并不服具保处分声请撤销,北院日前裁定驳回。
全案起于,林颖孟被控于台北市议员任内,自民国107年间至109年间,涉嫌诈领议员助理费26万7219元。
台北地检署搜索、约谈林颖孟等人,并谕令林颖孟100万元交保。检察官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嫌起诉,全案由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中。
由于林颖孟的100万元保金由林姓前夫缴纳,但林男向北院声请退保获准,因此法官今年2月23日谕知林颖孟于晚间10时前缴纳100万元保金,林颖孟当天晚间9时许办保完毕。林颖孟不服具保处分,向北院声请撤销。
台北地院裁定指出,林颖孟声请主张,法官许可具保,应命提出保证书,并指定相当的保证金额,不得迳命或强令提出保证金。
林颖孟主张,法官迳自命她缴纳100务万元保金,而未先命她提出保证书,违反相关规定,且她未犯贪污等罪,无强制处分的必要,因此请求撤销处分。
北院审理后认为,依据起诉书犯罪事实、扣案物证,足认林颖孟犯罪嫌疑重大,且林女与共犯、证人陈述相互矛盾,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证之虞。
裁定指出,刑事诉讼法中无规定须先命提出保证书的限制,具保方法、保证金额多寡由法官斟酌案情,予以衡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职权,无违背公平、比例、平等原则,因此驳回林颖孟声请,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