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乔丹体育」商标违反姓名权 骗消费者!法院判败诉

▲「乔丹QIAODAN」商标引发争议。(图/翻摄自北京晨报)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大陆乔丹体育公司先前为了「乔丹QIAODAN」商标权,与大陆商标评审委员会打起官司,北京知产法院认定此商标具有欺骗性,近日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求。由于大陆民众普遍将「乔丹」与美国知名篮球麦可乔丹(Michael Jordan)画上等号,「乔丹QIAODAN」的商标是否具有混淆消费者的嫌疑,成为全案焦点

据《北京晨报》报导,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乔丹体育公司所产的多类商品上,容易让社会大众产生误会,依据大陆《商标法》的规定作出被诉决定,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经近日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麦可乔丹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判决书中认定:「乔丹」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中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来代表麦可乔丹,并且「乔丹」已经与麦可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麦可乔丹是篮球界相当知名的人物。(Michael Jordan)。(图/达志影像美联社,下同)

报导指出,麦可乔丹在中国一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除了为Nike公司代言「AIR JORDAN」系列产品外,还先后代言了Gatorade饮料、HENIS恒适内衣、WheatiesBox麦片等多种与篮球运动无直接关联的商品,知名范围已不只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

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明知麦可乔丹在中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麦可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麦可乔丹的在先姓名权。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乔丹」、拼音「QIAODAN」构成,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乔丹」。

因此,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此外,《商标法》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因此诉争商标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综合以上原因,北京知产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中关于原告「乔丹」商标损害麦可乔丹在先姓名权的认定,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麦可乔丹精湛的球技,为自己赢得篮球大帝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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