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证券认证制度 限制化石燃料营收比率
法制局指出,随着全球气候变迁与净零转型压力增加,金融市场逐渐被期待发挥引导资本流向永续经济活动的功能。传统以资讯揭露为核心的ESG监理模式,已逐步发展为结合「分类标准」与「认证机制」的制度设计,以降低市场资讯不对称及漂绿风险。在我国已初步建立绿色证券认证制度的基础上,如何由政策性与自律性规范进而发展为具体且具拘束力的法制体系,成为当前制度发展的重要议题。
法制局分析,我国绿色金融认证制度是以「绿色证券认证制度」为核心,该制度以「经济活动」作为绿色收入认定的分类基础,以判断企业营运活动是否符合永续发展。就已纳入我国「永续经济活动认定参考指引」的经济活动,原则上依该指引所定「一般经济活动」及「支持型经济活动」的技术筛选标准进行认定,符合相关标准及定义者,得认列为绿色收入。
绿色证券认证制度依绿色收入程度分为「浅绿色收入」及「深绿色收入」,并依其占比及相关条件授予不同等级之认证。其分级标准除考量深、浅绿色收入的比例外,尚包括来自化石燃料之营业收入不得超过一定比率,并应符合不对环境目标及社会保障造成重大危害的要求,且不得有不宜条件情事。依此,制度区分为一级与二级绿色证券认证。
此外,认证过程强调资讯公开透明,评估资料主要来自年报及永续报告书等公开资讯,并设有审议与定期评估机制,以维持认证的公信力与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