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港府应说明国安法细则 维护台湾驻港机构、国人安全

港版国安法实施细则规定港府可因调查、搜证需要,搜查所谓的有关地方,并要求台湾政治性组织提供涉港活动资料,不从者可判刑或处以罚金。图为香港警察上街维持秩序。(图/路透社

记者陈政录台北报导

「港版国安法」实施细则7日生效内容包括港府可要求「台湾政治性组织」提供资料、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等,引发台湾驻港机构团体安全疑虑。对此,陆委会中午发出声明,要求港方应进行说明,并依双方协议保障我驻港机构不受任何政治干扰,和国人在港应有权益与自由安全。

港府于2020年7月6日公布、7日实施「港版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以下七条:1.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2.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4.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5.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6.进行截取通讯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7.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日前出席台港服务交流办公室揭牌。(图/记者林敬旻摄)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调查、要求提供资料的单位不配合,港府可依据该细则对其判监禁和处以罚款;陆委会表示,我方对中共企图改变香港现况、阻绝国际社会与香港的交流,表达强烈不满与谴责。

陆委会认为,实施细则定义模糊、浮滥,对于长期在香港从事民间交流服务的台湾政党民间团体、驻港机构及人士极其不尊重、不友善;除制造我在港国人恐慌,更扼杀台港正常交流互动。

陆委会表示,我方已多次声明,我们关心香港情势,但从未介入;我驻港机构更是经过双方换文同意,提供民间交流服务的机构,长年以来亦从未逾越分际。香港方面应依双方协议保障台湾驻港机构不受任何政治干扰,切勿无限上纲,破坏台港及两岸关系

陆委会补充,政府也将进一步厘清法范畴咨询法律意见,与各国保持合作,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保障我机构及国人在港应有权益与自由安全。

政府目前在港机构包括陆委会辖下的香港经济文化办事处交通部辖下的台湾观光协会香港办事处等,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日前表示,「从中共一向不文明作风来看,即有可能出现李明哲第二」,呼吁国人非必要避免前往中国大陆、港澳,另国人在港出现问题,可拨打香港办事处紧急电话求助。他还说,政府驻港机构不会主动撤馆,会「坚守到最后一刻」,但也已备妥应变计划。

港版国安法《实施细则》订明,若外国和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和台湾代理人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和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资料,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和监禁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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