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县长钟东锦涉贿选 二审仍无罪
去年九合一基层选举,苗栗县长钟东锦(左一)遭苗栗检调查办违反《选罢法》,台中高分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检方上诉,仍判钟东锦无罪。(谢明俊摄)
去年九合一选举,苗栗县长钟东锦被控涉嫌贿选,遭苗栗地检署依违反《选罢法》投票行贿罪起诉,苗栗地院一审判决无罪后,检方不服提上诉,台中高分院日前审结,认为协助买票的女子丘志玲并非时任县长候选人钟东锦等人的竞选干部或辅选人员,且无主动为他们向他人行贿买票的犯罪动机,驳回检方上诉,仍判钟东锦无罪。
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一、二审都判决无罪,严格限制上诉第三审,钟东锦二审无罪判决,除非适用法令抵触宪法、违背司法院解释和违背判例,否则不能上诉第三审。就目前情况,检察官上诉三审的机率恐不高。
去年九合一基层选举,苗栗县大湖乡女子丘志玲涉嫌协助向林姓女子买票,结果遭人向大湖分局检举,苗栗地检署指挥苗栗县调查站扩大侦办,最后将钟东锦、大湖乡长候选人傅松琳,及傅松琳的大湖乡联合竞选总部主任委员陈申阳、大湖村长候选人傅显荣、大湖乡乡民代表候选人谢见德等人,以及协助买票的丘志玲、林锦宏等依违反《选罢法》起诉。
苗栗地院一审审理后,判决钟东锦无罪,苗栗地检署不服提出上诉,台中高分院由审判长张智雄、陪席法官游秀雯、受命法官林源森组成合议庭审理后,8日判决上诉驳回,钟东锦仍获判无罪。
合议庭认为,丘志玲协助向林姓女子买票部分,陈申阳交付的贿款只是乡长候选人傅松琳、村长候选人傅显荣的买票款项,且丘志玲并非钟东锦的竞选干部或辅选人员,并无主动为他们向他人行贿买票的犯罪动机,依检察官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丘女有此部分犯罪,检察官上诉意旨仍认丘志玲有此部分交付贿款之行为,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