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县前议员谢芳纹诈助理费331万 二审仍维持缓刑

前苗栗县议员谢芳纹。(资料照)

苗栗县前议员谢芳纹涉嫌在2010年起担任议员近8年期间,与徐姓男友诈领助理费共331万余元,一审依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判谢徒刑2年、缓刑5年,向国库支付50万元;徐徒刑2年,检方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16日宣判,认定一审量刑妥适,且检方未举证两人将助理费中饱私囊,判决驳回,维持原判,仍可上诉。

谢芳纹涉嫌在担任苗栗县议员期间,自2011年至2018年期间,未实际聘用的廖、何两人列为公费助理,且每月仅以1万元至2万8000元不等薪资聘用5名助理,却浮报月薪4万元向苗栗县议会申请补助费用及酬金,由徐姓男友协助请领,期间共诈领公费助理补助331万2391元。

苗栗地院审酌谢、徐两人在侦审期间均坦承犯行,谢自动缴交所得财物;徐在侦查中也自动缴交60万元,两人犯后态度均可取,谢所诈领补助主要用于支应私聘助理薪资、服务处运作,且不再连任县议员,当已知所警惕,期使她改善更生,宣告缓刑5年。

苗栗地院去年7月间依两人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谢徒刑2年、缓刑5年,并向公库支付50万元,褫夺公权5年;徐徒刑2年,褫夺公权4年。全案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

台中高分院认定,一审就谢的缓刑理由已充分考量改善的可能性及执行的必要性,不能因她行为时有议员身分,或所涉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而剥夺缓刑宣告机会,且检察官并未举证谢、徐两人贪图己利,将领得的助理补助费全数中饱私囊而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