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分取得居留 陸女非法入台18次、自首判1年2月

中国籍林姓女子冒用友人身分取得长期居留资格,民国96至107年间非法入台18次,前年再申请入境时自首遭逮;桥院依伪造文书等罪判林女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桥头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林女民国90年间为入境台湾,冒用中国籍欧姓友人身分,先以欧女名义在台办理假离婚,并伪造对方署名申请居留,经不知情公务员审核无误后取得长期居留资格。

林女持伪造入出境许可证自96年4月至107年11月间,通过移民署查验人员审查,非法入境台湾18次,她在111年11月间为申请入境时,主动向内政部移民署递交自白书,遭移民署南区事务大队高雄市专勤队侦办。

法官调阅林女自白、证人陈述及相关单位文书资料,认为林女符合自首要件得减刑,并考量林女犯罪动机、目的、冒用名义期间长、入境次数多等情形,依行使伪造私文书、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等罪,处林女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桥头地方法院外观。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