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與姊「互換身分」在台居留18年 法官依這點原因判無罪
大陆籍张姓女子婚后来台探亲,外遇陈姓男后因逾期拘留遭遣返,竟在大陆与姊姊「互换身分」,她冒用姊姊的名义,与陈男结婚,在台居留18年。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认为,张女是在姊姊授权下使用张姊身分来台,不构成伪造私文书罪,判张女无罪。
判决指出,张女在1999年与杨姓男子结婚后,以探亲名义来台,因逾期停留及未经许可从事工作,2004年12月经遣返大陆,限制1年内不得申请来台依亲。但1个月后,她急欲来台,便在大陆冒用姊姊的名义申请身分证,与在台外遇的陈男办公证结婚,姊姊的身分证则换成她的名字,在大陆生活,2姊妹「互换身分」的事,家人都知道。
张女以姊姊的名义与陈男结婚后,便申请来台,于2005年6月在台办妥结婚登记,多次往来两岸,直到2012年8月,获移民署屏东服务站核发定居证,隔年3月申请到国民身分证,以国民身分在台定居。直到去年张女要换发姊姊名字的身分证,移民署才察觉其中的蹊跷,将全案依伪造文书罪,移送高雄地检署查办。
张女与陈男都坦承张女与姊姊互换身分,张女说,当初不想再等1年,才想要「买身分」来台,但家人不希望她用假身分,商量后便用大姊的身分重办身分证,才能与陈结婚来台。她姊夫也来台作证,抱怨「要不是妹妹,妻子(张姊)也不用换身分、改名字」。
合议庭认为,张女获姊姊同意,用姊姊的身分入境台湾生活,足认已授权张女完成相关居留、定居等身分文件的手续及流程,张女在各种申请书上的签署及盖印署押、印文和指印,显然是张姊的授权,不构成伪造私文书罪,张女和陈男持以向承办人申请文件也不构成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判张女和陈男无罪。
大陆张姓女子急与外遇对象结婚,与姊互换身分来台居留18年,高雄地院判无罪。记者林保光/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