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已逝家人身障停车证 罚3万

基隆市1名郭姓女子在身心障碍家人过世后继续使用身障停车识别证长达2年多,免缴停车费1万余元。检察官因郭女认罪并已缴回不法利益处以缓起诉,须支付公库3万元。图为基隆地检署。(徐佑升摄)

基隆市1名郭姓女子10年前为身心障碍家人申办身障停车识别证,但郭女竟在家人过世后,还持续悬挂识别证借此免缴停车费长达2年多,遭市府发现告发,总计少缴1万余元停车费。经检察官侦查后,认定郭女行为涉犯诈欺罪,但因郭女认罪并已缴回不法利益,故处以缓起诉,缓刑1年,但郭女须付公库3万元。

据了解,郭女家人是身心障碍者,具备申办身心障碍停车位识别证资格,透过识别证可享有公有停车位免缴停车费优惠,而郭女自2014年10月6日向基隆市安乐区公所申办身心障碍停车位识别证后,有效日期至2019年4月15日为止。

未料,郭女家人于2016年7月18日死亡,依规定郭女应将身障停车位识别证缴回,但她却未缴交,还让不知详情的家人持续驾驶悬挂识别证的车辆,误导停车位收费人员不开单,借此免除停车费,意图获取不法利益。

基市交通处查明郭女犯行后,统计至2019年4月12日为止,郭女合计获取应缴纳停车费的不法利益达1万130元,并依此向基隆地检署告发诈欺罪。

检察官于侦讯时,郭女坦承市府告发内容,检方并检视市府函附使用失效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识别证及停车照片资料比对,认定郭女涉犯刑法诈欺得利罪。

但检察官认为郭女坦承犯行且犯后态度良好,并已缴回应缴纳停车费,历经侦查程序教训,郭女当知所警惕,若给予机会改过,更符现今宽严并济,鼓励改过自新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