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开非登记车辆停专用停车位挨罚?一审判撤二审判罚
台北市周姓身障者领有身障专用停车位识别证,却开与识别证登记不同的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位,因而遭开罚1200元。(示意图/黄捷摄)
台北市周姓身障者领有身障专用停车位识别证,却开与识别证登记不同的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位,因而遭开罚1200元。周某不服提告,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原本判决撤罚,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上诉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逆转判周某败诉,全案确定。
周某2019年10月20日把车停放在民生东路三段的身障专用停车位,因没摆放识别证,被交裁所认定违规,开罚1200元。周某当时停放车辆,虽与他的识别证上登记车辆不同,但他自认有停专用停车位的资格,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罚。
北院认为,周某确实领有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发给的专用停车位识别证,在身心障碍专用车位停车并不违规,虽然停放车辆与识别证注记的车辆不同,但这只是管制措施,仍应回归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范意旨判断,而周某确实符合资格且有需求,因此判决撤罚。
交裁所不服上诉,北高行则认为,公共停车位是有限资源,为免身障车位被占用而发给识别证,限定使用方式、条件,来区辨健全者与身障者身分;又为免识别证遭滥用,绑定特定车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是必要的管制措施,不违反比例原则。
判决理由指出,周某在申请识别证时,申请表已明载「停车证均注记车牌号码,限于该车牌号码之车辆使用」,应知悉相关规定,周某当时停放的车辆,并非识别证所准允的车辆,因此交裁所依法开罚并无违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