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駕駛BMW酒駕撞死婦人 法院整理國法案例 判刑6年
赖姓男子酒驾开BMW轿车,贸然以时速约50至60公里时速,闪避不及,撞死过马路的69岁苏姓妇人。此案为士林地方法院首件适用国民法官法案件,但家属怕「悲伤被消费」法院裁准不行国民参与审判。士林地院审结,合议庭整理国民参与审判酒驾致死量刑表,此案依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6年。
全案起源于,55岁赖男今年1月30日晚间7时许,酒驾开BMW轿车,行经新北市汐止区汐平路一段,贸然以时速约50至60公里超速行驶,狠撞正在过马路的69岁苏姓妇人,苏妇失去呼吸心跳,送医不治。
赖男供称,案发前大约喝了4杯玻璃杯的加水威士忌,要开车回家,行驶至肇事地点时,看见右侧路旁有1个人出来,当时距离她约3台汽车远「我觉得会煞车不及,因车速太快,向左变换车道要闪她,但似乎距离没抓好,撞上行人」
合议庭审酌,水电临时工赖男轻忽危险驾驶可能造成死伤结果,酒驾致人于死,违反注意义务程度高,应负此车祸事故全部肇事责任,严重侵害苏妇生命法益,使家属恸失至亲,横遭天人永隔之悲痛,酒测值达每公升0.57毫克,留在现场无逃逸,法院认定符合自首要件,强制险赔偿200万元,赖男称愿再赔偿100万元,但未与家属达成和解。
判决指出,告诉代理人及检察官虽要求参酌其他法院类此案件,行国民参与审判案件科刑标准,判刑7年徒刑。合议庭审酌并整理「其他法院就酒后驾车致死案件之国民参与审判量刑一览表」认为此案情状判刑7年以上尚嫌过重,赖男犯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6年。可上诉。
合议庭整理的判决案例指出,酒后驾车,以时速70至90公里超速行驶,肇事致人于死后逃逸,否认酒驾,判刑7年;酒驾撞死人,认罪,无自首,判刑7年2月;酒驾撞死人逃逸,有和解,判刑1年8月。
法院判决整理酒驾致人于死判例。图/翻摄司法院裁判书系统
赖男犯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6年。记者萧雅娟/摄影
赖男酒驾撞死妇人,家属目睹车祸现场,担心悲伤遭消费,拒绝国民参审。记者萧雅娟/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