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稽内控决定财报品质 台湾法治会计学会:防弊第一线
▲金管会驻会检察官刘韦宏(右2)、台湾高等法院金融专庭法官郑昱仁(左1)、中华民国稽核协会理事长黄允𬀩(左2)与台湾法治会计学会理事长李坤璋教授(右3)参与台湾法治会计学会2024年第4季研讨会。(图/台湾法治会计学会提供)
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美超微(SuperMicro)财报争议引发投资市场恐慌,市场再度聚焦财报品质议题。近期台湾法治会计学会2024年第4季研讨会上多名专家学者讨论财报不实根本原因,专家一致认为「公司内稽内控」是重中之重,资诚会计师更在会中直言「内控内稽为公司内部防弊第一道防线,且主管机关持续强化该职能的重要性及责任」,提醒公司应审视评估。
这场研讨会首先由台湾法治会计学会理事长李坤璋教授报告财报不实与内控有效性间之关联,分别从法制面与会计师执行业务所涉及之审计准则规范切入,点出内部控制有效性将直接影响财务报告品质,进而影响会计师之审计品质。并邀请中华民国内部稽核协会理事长黄允𬀩由稽核实务角度分享内控制度有效性与财务报告不实间之关联,以及执行职务过程中之现实面考量。此外也邀请台北地检署驻金管会检察官刘韦宏以及台湾高等法院重大金融专庭法官郑昱仁以侦审角色,由内控制度有效性角度切入探讨财务报告不实之相关责任。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于智帆表示,内控内稽为公司内部防弊第一道防线,且主管机关持续强化该职能的重要性及责任,提醒公司应审视评估。与会专家一致共识,若能从提升内控有效性出发,并重视内部稽核人员之职责,将有助于提升财务报告品质,并预防财务舞弊事件之发生。
公开发行公司编制财报报告之依据为「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然而虽然有编制之依据,惟尚须相关监督之机制始能确保财务报告之品质,相关确保机制,首重仰赖公司内部机制之健全,而其具体之内部机制就是内部控制制度。主管机关为求上述机制之落实,将相关内部机制予以内化为内部控制制度,此为证交法第十四条之一之立法缘由之一,并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应依主管机关所订定之「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建立财务、业务之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公司「报导具可靠性、及时性、透明性及符合相关规范」是内控制度三大目标之一,而报导又包括财务报告内容,可知确保财务报告内容之可靠性原本就是内控制度存在之目标之一,亦即内控制度之有效与否直接攸关财务报告之可靠性,因此财务报告之不实常导因于内控之失效。
公开发行公司依内控处理准则所建立之内控制度尚应包括内部稽核实施细则,而内部稽核存在之目的在于协助董事会及经理人检查及覆核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果及效率,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及作为检讨修正内部控制制度之依据。公开发行公司更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内部控制声明书,该声明书亦必须依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揭露在年报中,以公告之方式,让利害关系人知悉内部控制执行之状况。
综上可知,财务报告编制的过程中,内部稽核人员肩负透过内控之有效性以确保财务报告品质之重大关键责任。惟回顾我国过往有关财务报告不实的案件中,内部稽核人员显少被究责,就连近期最为轰动的KY康友案,不论民事或刑事判决中,均未有论及内部稽核人员之法律责任。借由本次研讨会,将深入探讨如何透过增强内部稽核人员的责任意识,进而降低舞弊风险、提升财报品质,以使资本市场更为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