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220萬科技業父母國中女兒嘗禁果 一理由還得賠對方19萬
台中市一对科技业父母年薪220万元,育有一名读国中的女儿,少女与另名读高中的少年认识,成为男女朋友,去年初二人在租屋处偷尝禁果,少女父母发现后,对少年父亲提出侵权损害告诉,求偿150万元,少年父亲认为少年也是未成年人,也对少女家长求偿150万元,二审审结,认男方需赔40万元,女方需赔19万元,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从事科技业的一对家长在去年间发现,年仅13岁、读国中的女儿,与一名读高中的15岁少年是男女朋友,女儿还坦承,曾在去年初时,在少年的租屋处发生性关系,少女父母得知后气炸,以「心疼女儿」,未来会担心女儿因此身心、生活、学业受影响,需要花费更多时间、精力,抚慰女儿的身心,也认为少年此举侵害其亲权,造成他们身心痛苦,因此向少年父亲求偿150万元。
少年父亲则以,少年也是未成年人,少女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而且儿子跟对方是合意性交,也向少女父母请求150万元的损害赔偿。
一审审理时,审酌双方资力后,判男方需赔16万元,女方需赔12万元,双方都不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诉,女方再请求134万元赔偿,男方也同样再请求138万元赔偿。
二审审理后认为,女方父母在科技业工作,年薪220万元,男方父亲是工厂技术员、月薪2.8万元,少年则有在打工薪资2.6万元,因此判男方再给付的金额为24万元,女方再给付金额为7万元,合计一、二审判赔金额,男方需赔40万元、女方需赔19万元,全案确定。
台中市一名13岁少女与15岁少年尝禁果,台中高分院判双方家长,分别得赔对方19万元、40万元确定。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