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哺乳期被调岗为保洁,法院判决彰显“她”权益
据澎湃新闻报道,女教师谢某休完产假回到学校复工,但学校却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她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不同意,竟遭学校解聘。近日,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的纠纷案件,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女职工五万多元。
这样的案件令人震惊。万万没想到,现在还有这样既不懂法,又不讲理,还缺乏人情味儿的用人单位,而且竟然还是一所以教书育人为业的学校。或许,在该校领导看来,他们的理由很充足:学校给你安排了校园门卫、清洁工岗位,你不接受,那么你被解聘怪谁呢?
但是,我国法律对这类情况早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可见,法律精神非常明确,并没有模糊的、令人误读的空间。
事实上,不光是对孕期、哺乳期员工不能随意调岗,对于任何员工的岗位调整,用人单位都不能随心所欲。此前, "成都人社局" 微信公众号曾分享过一个案例,某企业员工胡某原本长期在食堂从事厨师工作,但公司忽然将其调岗至园林绿化岗位,薪资待遇不变。胡某不同意,被解除劳动关系。于是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可见,对于不合理的、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岗位调整,劳动者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对于女性劳动者来说,法律的保护又多了一重意义。女性天然承担着孕育、哺育下一代的任务,这就意味着她们必须从职场分出一部分时间和精力,转移到生育上来。固然,这可能会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但是,生育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家事,还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的大事,是需要社会各部门携手合作、给予支持的要事。因此,我国法律多处明文规定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生育等原因而歧视女性。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保护"她权益"也成为热议话题,不少代表委员就优化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实现女性平等就业等话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在这样的背景下,仍有用人单位对哺乳期员工违法调岗,实在令人不解。
实际上,即使是从人情常理的角度来说,这一做法也堪称冷漠。当女性刚刚经受生育之苦,回到职场时,正是她们身体劳累、虚弱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人们都会表示关心和问候。但这家用人单位竟然将哺乳期员工无故调岗,且不同意就解聘,这样的决策到底是如何做出的?幸好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都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也是对所有用人单位的一种警示。法律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坚硬"铠甲",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更应学法、懂法、守法,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员工。
特约评论员 土土绒
上游评论投稿邮箱:sypl202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