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贪污犯外役监资格?法务部:可以遴选标准限制
法务部长蔡清祥。(本报资料照/季志翔摄)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今审查行政院所提修正「外役监条例」,立委关切外役监是否应该排除贪污犯,让外役监不会变为贪污犯的天堂。对此,法务部长陈明堂表示,消极条件未排除,但在遴选标准仍会设限,外役监绝对不是贪污犯的天堂。
今年8月发生的台南杀警案,凶嫌为外役监逃狱犯,因此外役监问题受到社会关注。民进党立委郑运鹏说,当初立法制定外役监,是要让重罪犯在出狱前适应社会的过渡阶段,但现在社会情感上难接受,极端点干脆废掉外役监,要假释就假释,设再多排除条件还是会有人跑掉或出意外,现在监狱不够用,干脆把外役监盖成监狱。
郑运鹏认为,像是贪污犯就不应该有资格被纳入外役监遴选,他会贪污一定是跟公权力有关,外役监又被认为是公权力的福利,他不应该享受这样的福利,且贪污犯不需要适应社会,他在外面社会本来就很会了,把贪污犯排除在外役监适用,法务部应有态度。
陈明堂表示,该法1962年制定以来,贪污犯都没被排除过,因为本质就是重罪,且现在的刑法理论不是报复主义,是教化。贪污犯比较不会逃亡,在一定条件下,比如把犯罪所得缴出来,也许可以给他机会,目前是采这方式。
民进党立委陈欧珀指出,贪污罪者与重大犯罪者在外役监的受刑人超过50%,他认为重大金融贪污犯罪者应不得申请外役监,否则外界会质疑外役监成为贪污者的天堂。
陈明堂表示,外役监绝对不是某个族群的天堂,外役监的逃亡率约0.319%,重大暴力犯因社会接触比较广、逃亡机率比较高,但其实重大经济犯罪的逃亡率比较低,不过,虽然消极条件没有排除,但在遴选标准可以有设限,例如要缴回多少比例的没收款或不法所得才符合资格,可以用这方面来做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