砲指部中士酒驾下场惨 撤职停用3年!想翻案被打脸

43砲指部洪姓中士酒驾肇事,被惩处撤职停用3年,想翻案被法官打脸。(图:shutterstock/达志)

陆军第8军团砲兵第43指挥部(下称43砲指部)防空营第二连洪姓中士班长,2023年2月24日凌晨2时时许,驾驶租赁小客车行经高雄市光华一路时,在路口撞路边车格车辆,员警到场发现他是酒驾,酒测值高达0.81毫克。43砲指部查证后,召开惩处人事评审会议,决议撤职并停止任用3年,2023年3月20日生效。洪男不服提起上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审理,洪男主张,他仅适用国防部订定之国军军风纪维护实施规定及其惩罚基准之国军官兵酒后驾驶交通工具惩罚参考基准表,作成撤职并停止任用3年的惩罚处分,有裁量怠惰、违反比例原则之违法。

洪男表示,军方所做出的处分,针对军士官酒后驾车而肇事者,就惩罚种类之选择,加以限缩仅剩最重之撤职处分一种,并无选择其他惩罚种类之裁量权行使空间,增加陆海空军惩罚法所无之限制,违法限缩裁量空间至零,违反母法陆海空军惩罚法之规范意旨。

他的所为仅造成一台车受损约30万元,全案仅涉及他人财物损害,并无人员伤亡,所生危害甚轻。他从军以来素行良好,无不良纪录,平日表现屡受记功、嘉奖,近5年考绩均甲等,仅以他有酒后驾车肇事,就撤职并停用3年,未详加区辨个案肇事情节,就作成最重的撤职处分,显有裁量怠惰、违反比例原则之违误。

法官认, 43砲指部依任职条例施行细则第55条第1项第4款规定,核定洪男撤职停止任用3年,确认撤其现职之生效时点,于法核无不合。洪男所受惩罚处分,依陆海空军惩罚法第17条规定受撤职惩罚,陆军司令部予以停役处分,于法亦无违误。

日前依法判决,洪男诉请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