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議員張振亮涉賄判刑定讞 內政部:依法解職遺缺不遞補

屏东县议员张振亮递补议员10个月,就因贿选案遭解职。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递补屏东第2选区县议员的张振亮,涉贿判刑定谳,内政部表示,将于取得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后,尽速依法办理解职,其解职自判决日生效,所遗缺额将不办理递补。

张振亮因前县议员吴亮庆被判当选无效定谳,去年11月递补选上议员,不料涉犯预备行贿罪判刑8月定谳。

内政部今天透过新闻稿表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17条规定,当选人于登记参选该公职身分的选举犯贿选等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缓刑宣告者,自判决之日起,当然停止其职权。地方制度法第79条第1项第4款及第7款规定,县市议员经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判决确定,或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应由内政部解除其职权。

内政部说明,张振亮因共同预备犯行求贿赂罪,于今年5月7日经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处有期徒刑8月,褫夺公权3年,该部已依法将其停职。今报载最高法院已驳回上诉,判决有罪确定,将依地方制度法第79条规定,解除其议员职权,解除职权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

内政部指出,因预备行贿罪不属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4条第2项规定得由次一顺位落选人递补的事由,因此其所遗缺额将不办理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