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连云港这几家卖电动车的店被处罚!
编者按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从严整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深入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2024‘铁拳’行动”。2024年3月份以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又查处了一批销售不符合新国标、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现对外公布第三批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赣榆区沙河镇周某某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近日,根据交警部门的线索移交函,赣榆区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2023年3月份,当事人从赣榆某车业有限公司处购进1辆“雅迪”电动自行车,进价2000元(不含电池),当事人将其放置在店内销售区域销售,其合格证标注有厂名、车辆编号、产品类型、CCC证书编号及“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等字样,但是,2024年1月25日,经赣榆区交警实测,发现该电动自行车长度为500mm,超过《技术规范》要求的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交警移交赣榆区局处理时,该车已被当事人以1800元的价格亏本售出。
赣榆区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因其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非其自行改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赣榆局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事,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东海县单某某
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04月22日,东海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且鞍座长度过长,于是对其展开调查。经查,涉案6辆电动自行车均为当事人从东海县绪涛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购进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共三个型号。因小鞍座的电动自行车销量不好,经营者单文娣又从东海县绪涛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购买了一些长鞍座,自行在店内进行改装,随后在店内进行销售,三个型号对应的销售标价分别为2500元/辆、2500元/辆、2700元/辆,货值总金额15600元。以上经当事人改装过的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并销售的行为,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实际危害,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将不符合GB17761-2018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出厂状态,东海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海局在责令当事人将涉案6辆台铃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东海县魏某电动车经营部
销售未经认证产品案
2024年3月11日,东海局执法人员安峰镇“东海县魏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有2辆无3C认证标识的“牛奔小客”电动三轮车,当事人无法提供该2辆车的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材料,东海局决定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从山东省禾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手里购进“牛奔小客”电动三轮车2辆,进货价格为2500元/辆。上述电动车未经3C产品质量认证,现场显示销售标价为2700元/辆,两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合计5400元。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东海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海局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海州区陶某某
销售低配电池的两轮电摩案
2024年3月12日,海州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车辆所装配的电瓶与该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不一致。海州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投诉人于2023年3月11日以4399元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了一辆雅迪牌电动两轮摩托车,该车随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注有电动机额定电压(V):72,动力蓄电池型号:6-DZF-38, 动力蓄电池类型:铅酸,动力蓄电池容量(Ah):38,但当事人交付的车辆,实际配制的电池是72V、23A,当事人销售该车时未告知投诉人实际配制电池的情况。当事人销售车辆获利 154.47元。
海州区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违法数额较小,经本局调解,当事人已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并免费为投诉人更换了电瓶,海州局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连云港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