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領用統一發票 不得與分公司互換

发票示意图。联合报资料照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领用的统一发票,不得与分公司互换或借用,以免遭受处罚。

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营业税法》及相关规定,营业人购买的统一发票,不得转供他人使用,若转供他人使用,稽征机关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可按次处罚,并可停止营业。

国税局举例,乙分公司在2023年11月至12月销售货物,却开立总机构甲公司领用的统一发票,并由总机构申报销售额,虽未涉及逃漏营业税意图,但甲公司将发票转供乙分公司使用,且未在国税局调查前自动报备实际使用情形,经国税局查核发现,依营业税法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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