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分期还款 遭禁财产仍受限

举例来说,有位陈小姐在结算申报去年度综合所得税时,经国税局核定,应补缴税额20万元,且税额缴款书已合法送达,不过,陈小姐却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也没有提供相当的担保。

为确保能收到应纳税捐、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针对陈小姐逾期未缴欠税款情形,发文通知监理机关将她名下车辆,办理禁止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登记,并移送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为此,陈小姐向行政执行分署申请「分期缴纳」,原以为获准分期申请并依规还款,就能要求国税局涂销禁止处分,并出售名下车辆;但是国税局表示,由于陈小姐税捐尚未全数缴清,虽然获得行政执行分署许可得以分期还款,但当下仍属于欠缴应纳税捐的状态,不得涂销其财产限制登记。

也就是说,在陈小姐未缴清全部欠税款项之前,或是提供相当欠缴应纳税捐数额财产作为担保前,都无法涂销该车辆的禁止处分登记。

南区国税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国税局除了会通知地政或监理机关,对欠税人财产办理禁止财产处分登记外,也会移送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

即便欠税经行政执行分署同意分期缴纳并如期缴纳中,但为了防止欠税人借着移转财产规避税捐缴纳,欠税人仍须将所滞欠的税捐全数缴清或提供相当财产担保后,国税局才会通知有关机关涂销禁止财产处分的登记。

国税局补充,纳税义务人收到国税局寄发的税额缴款书后,应如期缴纳,避免因逾期未缴,导致增加滞纳金及利息负担,甚至财产遭受禁止处分,影响个人移转财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