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區監理所科長收賄判撤職 停止任用2年
前台北市区监理所陈姓科长任内办理业务时期约收受业者不当利益,刑事部分,陈男被依贪污罪判处1年9月徒刑,缓刑2年确定。惩戒法院一、二审判陈男撤职,并停止任用2年确定。
判决指出,陈男于民国107年间担任台北市区监理所车辆管理科科长,负责车辆检验业务及管理、委托代检厂业务规划、管理及督导查核等业务。108年间,一名邱姓业者为承租国有土地,承诺给予陈男不正利益,要求陈男拖延国有土地原承租汽车公司的证照审核作业,但最终没有成功。
台北地检署侦办期间,陈男、邱男坦承犯案,检方将邱男缓起诉处分,另依贪污治罪条例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期约不正利益罪起诉陈男。台北地方法院判处陈男1年9月徒刑,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陈男未上诉而确定。
交通部将陈男移送惩戒。陈男辩称,他当时答应邱男只是敷衍了事,并无任何违法行为。惩戒法院依据相关事证,认定陈男违失事证明确,审酌陈男在刑事案件审理时能坦承违失,但在惩戒法院审理时又否认违失,判决撤职,并停止任用2年。陈男不服,提起上诉。
惩戒法院二审认为,陈男的上诉理由无非是重述在原审的主张,没有表明原判决有何违背法令的具体事实,并非合法上诉,裁定驳回,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