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物室偷贓款19萬元 員警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警政署保二总队张姓员警于民国110、111年间5次潜入证物室,窃取犯罪案件查扣不法所得信封袋,合计新台币19万余元,法院判刑1年,缓刑2年。惩戒法院判张男撤职停止任用1年。
判决指出,张男于保二总队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第三队侦查佐任内,于l07年4月至9月间负责赃证物管理业务,知悉赃证物保管流程,因为曾经协助同事处理业务而持有保险箱钥匙,但一直没有交还。
判决表示,张男于110年、111年间,5次未经值班小队长同意,擅自拿取门禁卡进入证物室,并以所持有钥匙开启保险箱,窃取其他犯罪案件查扣的不法所得弥封信封袋,取出部分现金,合计19万3400元。
等到张男的同事要办理入库时发现有异,调阅监视器后查出张男犯案,高雄地检署依加重窃盗罪起诉张男。高雄地方法院审酌张男坦承犯案并缴回所窃取款项,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向国库支付8万元。张男未上诉而确定。内政部将张男调职后移送惩戒。
惩戒法院认为,张男的违失行为严重破坏其与机关、同事间职务信赖关系,以及损害赃证物管理的正确性,使民众丧失对警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信任,以及斲伤警察机关形象,情节重大,判决张男撤职并停止任用1年,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