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彰縣議員林茂明涉賄選 判刑2年定讞

前无党籍彰化县议员林茂明为求连任,九合一选举期间涉嫌透过助理行贿买票。一、二审均依交付贿赂罪,判处林男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3年,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此外,林茂明当选后宣誓就职,彰化地检署向彰化地方法院对林茂明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一审于去年4月判决当选无效,全案因林茂明放弃上诉而确定。

判决指出,林茂明为彰化县议员第19届议员,于民国111年11月间,为求连任县议员,陆续交付新台币30万元给吴姓助理,以1票500元的对价向40户选民进行现金买票,并约定投票支持林茂明。

一审彰化地方法院审理时,林茂明表示,经济状况不佳,且患有疾病,对于政治人物最大的惩罚,就是剥夺参政的能力,愿意提出200万元,希望获得缓刑机会。

一审彰化地方法院认定,林茂明涉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交付贿赂罪,事证明确,于侦查中自白犯行,得依选罢法规定减刑。

一审判处林茂明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3年,并科罚金60万元,审酌林茂明不惜现金买票,犯罪情节不轻,若以缴交国库现金的方式换取缓刑,无异让林茂明能再次透过金钱规避刑罚,因此不宜宣告缓刑。

林茂明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审理。林茂明主张,他已坦承犯行,服务乡里获有实绩,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给予缓刑。

二审合议庭认为,原判决无违误,审酌林茂明贿选金额高、犯罪情节非轻,且非偶发或一时行为,侵害选举制度公正性与廉洁性恶性较重,仍不宜宣告缓刑,因此维持原判。

林茂明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量刑妥适,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