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抽烟没熄灭烟蒂 失火烧毁女厕闯大祸!法院判5月
台北地方法院。(本报资料照)
北市一名庄姓清洁工,今年3月间在中正区国光客运站2楼的女厕隔间内抽烟,没把烟蒂熄灭就丢弃,导致烟蒂余烬点燃垃圾桶内之纸类后起火燃烧,烧毁女厕,遭起诉。台北地院日前依失火烧毁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庄姓清洁工今年3月15日深夜12点许,在国光客运站2楼禁止吸烟的女厕隔间内,明知该处不得抽烟,却除了抽烟还将未熄灭之烟蒂丢置于垃圾桶内,致该烟蒂余烬点燃垃圾桶内之纸类后起火燃烧,致失火烧毁该女厕。
之后,经消防人员据报到场灌救后,始扑灭火势,未酿成巨灾。案经中正第一分局报告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并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
判决表示,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其因乱丢未熄灭之烟蒂于公共厕所,致生国光客运站火灾,是其行为实有不该,应予非难。
再衡量其行为是在公共场所所为,幸经值班人员及时发现失火,消防人员随即到场扑灭火势,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对公共安全之危险程度不轻,及所造成国光客运站之损害程度亦不轻,其责任刑应属中度刑之范围。
再考量被告前有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2年之前案纪录,并有窃盗、侵占、毁损之前科,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卷可参,其素行不佳,自无从为其量刑有利之考量。
此外,被告未与被害人和解或为任何赔偿,自难为其量刑最有利之判断;复兼衡被告自陈高中毕业之智识程度,担任清洁工,为低收入户及第一类轻度障碍之身分,居无定所,贫寒之家庭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