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女友复合!软体工程师下跪拉脚 仍无法挽回美人心
被告为求与A女复合,竟以前后抱住A女共2次、跪下拉住A女之脚及徒手拉住A女之手方式妨害A女行动自由。(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北市1名软体工程师吴姓男子与前女友A女分手,她为想挽回女友,竟在A女上班的必经之路等候,见A女出现他立即上前将她抱住,下跪并拉住A女的手及包包,以此强制方式不让她离开,A女数次挣脱后离开,事后提起告诉,法院依强制罪判他拘役55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吴男与A女前为男女朋友,2人分手后,吴男为求复合,遂于民国111年9月13日上午7时50分许,在新北市某超商前等候A女,见A女于上班途中行经该处,竟基于强制之犯意,前后抱住A女共2次,复跪下拉住A女之脚、徒手拉住A女之手及随身包包,阻止A女离去,以此强暴方式,妨害A女行动自由之权利,经A女数次挣脱,吴男始放手离开。
吴男到案后辩称:我抱着A女时有一直往前移动,像是我被她牵着走,移动距离有200公尺左右,没有不让她离开;我的动作其实是牵A女的手臂,没有出力,并没有妨害A女的自由;根据我以前与A女的交往经验,A女会要求我做什么事,但我若真的做了,她会更生气,所以A女将我甩开后,我怕我若真的离开A女,她会更生气;我没有强制犯意等语。
法官审酌,被告为求与A女复合,竟以前后抱住A女共2次、跪下拉住A女之脚及徒手拉住A女之手方式妨害A女行动自由之权利,所为实属不该,惟念被告并无前科,依强制罪判处拘役55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