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国人免费追奥运是义务?集体行为影响运动转播和赞助
▲ 国民党立委叶元之召开「政府带头追奥运 让奥运成为全民大客厅」记者会 。(图/记者崔至云摄)
● 徐正贤/台湾运动产业协会理事长
一个电视台,要评估是否要购买一场国际运动赛事的电视转播权,理性的考量,肯定是这场国际赛事的转播权,能够带来多少「收入」。
对一个电视台来说,转播一场国际运动赛事能够产生的收入,就是广告收入,以及从收视户缴费分得的收视收入。
如果我们是某某电视台的业务总监,一年前,电视台董事长和总经理问我们,如果花4~5亿购买巴黎奥运转播权利,我们有没有把握卖4~5亿的广告收入?我们会怎么回答?
是的,东京奥运时,全台湾民众疯狂看电视加油,但是,东京奥运是在日本,只有一小时时差,而且当时是疫情期间,再加上当时台湾队几乎天天都有奖牌进帐。
▲ 东京奥运时,正逢疫情期间,且仅有一小时的时差,因此全台湾民众疯狂看电视为国手加油。(图/路透)
场景转换到巴黎奥运,时差六小时,疫情已结束,而且,很现实的说,一年前,谁猜得到这次巴黎奥运,会进帐两金五铜?
电视台的业务主管不敢和总经理、董事长保证能够卖出4~5亿广告投放,真正原因只有一个,他们不认为台湾人这么热衷看运动赛事。
所以,说穿了,就是大众的集体行为,指向哪里?
同样的,很多人说:大企业很现实,都等到运动选手成名了,才愿意赞助!
不对呀!企业的「利害关系人」,是顾客、上下游供应商、股东、员工,企业要赞助任何个人或活动,都必须确保这个赞助行为,符合「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在巴黎奥运前,林郁婷走在忠孝东路就会造成交通阻塞,你认为企业会不赞助林郁婷吗?
所以,关于运动转播、运动赞助,我们该想想,我们的集体行为,到底指向哪里。
▲ 企业要赞助任何个人或活动,都必须确保这个赞助行为,符合「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图/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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