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警无罪案 刘承武检察官指出疑点
检察官刘承武。(本报资料照)
持刀刺死执勤铁路警察李承翰的郑姓凶嫌,法院认为郑嫌有长期精神疾病,因中断就医吃药,在搭火车时急性发病,精神极度不稳定,严重影响认知及理解能力,依刑法第19条规定判无罪。刘承武检察官则认为,法院如果未审酌第19条第3项的例外条款,则可能构成判决不适用法则的违法。
刘承武表示,放任、无所谓、容许的态度,让他持续往发病方向走,纵然因此发生疾病而杀死人也在所不惜。法院连这样的形态,完全没有审酌?
刘承武指出,本案最大症结点就是刑法第19条免责条款,只要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法院完全没有审酌的话,就是应适用法则未适用的违背法令的问题。
换言之,被告过失没有吃药,不应该受到不罚的宽典,因此刘承武支持检方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还给警察一个公道。
按精神障碍无罪或免责条款,亦即责任能力,规定在刑法第19条第1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此为结合生理学跟心理学的混合立法。就生理原因部分,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由专业医师来诊察鉴定,比如思觉失调症。心理部分,亦即辨识违法或欠缺辨识能力,则由法院依照证据调查的结果加以判断。
所谓例外条款或不能免责条款,亦即「原因自由行为」,规定在刑法第19条第3项,「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时,本即有犯罪故意,却故意过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致辨识能力欠缺之际实行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