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带儿回大陆娘家 二审判一年半
大陆或外籍新娘因家庭失和,在未经丈夫同意下,擅自将未成年孩子带回娘家情事,此举恐将触法。台南市的吴姓大陆媳妇,日前将三岁儿子带回大陆娘家,直到法官强烈要求才带回台湾。一审原本判她无罪,但二审却认定符合刑法略诱罪要件,重判一年六月。此案仍可上诉。
吴姓妇人尽管刑事庭被逆转重判,但在民事庭却扳回一城,原本一审不准这对怨偶离婚,但二审却认为两人已无夫妻情谊,除判准离婚外,还将小儿子的监护权判给吴妇。
台南高分院刑事庭引用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虽然民法的「亲权」是由父母亲共同行使或负担,但如果拥有监督权的一方,对未满廿岁的人施以略诱行为,使孩子脱离原来状态,置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下,与家庭或其他有监督权的人完全脱离关系,侵害他方的监督权,仍适用刑法略诱罪。
卅二岁的吴姓大陆籍女子,九十一年间与台湾籍的王姓男子结婚后,申请到台南市后壁区夫家定居,两人育有两名儿子。
九十八年间,吴妇因工作关系认识台籍陈姓男子,双方多次互传暧昧简讯,被王男得知后,愤而前往妻子的工作地点理论,此举引发吴妇的不满,竟于当年四月偷偷瞒着夫家,擅自带着刚满三岁小儿子回海南省娘家,并于隔月独自返回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