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火攻市调处 二审判7年半

检警调查,李男从2002年起开始搜集鞭炮中的黑色火药,至2005年为止已累积一定「火力」,去年7月24日晚间,竟把火药装进牛奶盒等容器中,再装进绿色塑胶桶内,填充纸盒、报纸后,淋上松香水作为引信点燃,丢进新北市调处围墙内。

爆裂物掉落于新北市调查处停车格及水塔旁,随即燃烧,值班警卫及时发现扑灭,警方获报逮人。李男供称,因怀疑调查局人员对他监控多年,才愤慨丢爆裂物。警方前往他住处搜索时,李男主动交出1颗制式子弹。

一审认为,李男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但他只坦承非法持有子弹之犯行,否认制造爆裂物、非法使用炸药犯行,态度难谓良好,予以重判。

二审以李所非法制造爆裂物罪,其中制造的陶瓷容器及纸质容器部分,因该2容器系结构未完整之爆裂物,不能证明具有杀伤力或爆发性的破坏力,应属未遂阶段,并非一审既遂罪,改判处有期徒刑7年6月。至于被诉非法使用爆裂物部分则获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