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恨性交逾100次仍被甩 怒对劈腿男一家人求偿
少女八个月献身百余次仍被甩,怒告劈腿男全家人。(示意图/达志影像)
台北一名国二少女小雯(化名),2019年结识男子阿雄(化名),两人交往8个月发生超过100次性关系,平均2、3天就做一次,后来因为阿雄劈腿分手,小雯一想到交往时,阿雄平均2、3天就要爱爱一次就气,于是对阿雄与他父母求偿,北院一审判决阿雄一家人应赔小雯8万元,小雯的父母各3万,总计14万元。
据「ETtoday新闻云」报导,小雯与阿雄交往时尚未满16岁,阿雄也未满18岁,小雯提告后,少年法院裁定阿雄应予训诫,并需在假日接受生活辅导。小雯的父母另提出民事求偿,认为小雯与阿雄交往时,都未达到合法性交年龄,却在交往8个月当中,频繁发生性交,认为阿雄一家人应赔小雯30万,小雯的父母各12万,总共54万元。
针对小雯控诉2人交往期间阿雄1、2天就要做一次,阿雄到案时表示,不记得是否性交100多次,但应该有3、40次,其母也表示,她曾反对儿子与小雯交往,儿子也觉得小雯太黏才提交手,分手后小雯竟找人烧阿雄的机车座垫报复。
北院审理时,仍无法证实2人性交次数,只能认定2人交往期间,确实发生多次性行为,因此对阿雄依对未满16岁少女性交与侵害小雯一家人的权利,判阿雄一家人应赔小雯8万,小雯的父母各3万,总计共14万元。